生产洗车设备厂家:----②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07:34:29

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一、范围对象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

二、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出

1.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苏州市区参保职工跨统筹区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对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清算,有实际结余额的,直接支付给本人,超支的,则由个人补足差额。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办妥参保手续后,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

三、从外地转至市区统筹范围

1.在市区统筹范围办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并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参保缴费情况。

四、有关事项

1.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包括: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应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⑴个人账户储存额: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利息计算至上一自然年度末。⑵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不计利息。

3.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原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新参保地不办理接续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可在调入地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4.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由单位或个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缴清欠费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因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一时间段出现重复缴费情况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清理,重复缴费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联系办理。全部手续应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接续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7.参保人员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职工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一并通过“苏州市社会保险网上转移平台”转移传递。参保人员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他险种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及各地相应规定执行。

8.办妥转移手续后,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各险种关系终止。

9.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按国办发〔2009〕66号、苏政办发〔2010〕49号文件规定执行,所有参保缴费记录应按规定转移并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已转移接续的参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均累计计算。

10.参保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者除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11.已经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