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医附院心理咨询科:?新型侵权案例分析之十八?对法人代表进行诽谤的侵权行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0 23:39:59
?新型侵权案例分析之十八?对法人代表进行诽谤的侵权行为杨立新 2004年6月11日

  2004年初,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在工作期间借用职务之便,私自与他人重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形成“一女二嫁”,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其免职。王某对此怀恨,将原来掌握的公司有关商业秘密的材料私自拿出,对这些材料进行变造和篡改,编造、歪曲事实,虚构了该公司董事长金某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领导相互勾结,欺骗公众,谋求公司上市的虚假事实,并使用恶毒的语言,声称该公司董事长金某是商业欺诈、造假骗人的元凶,进行诽谤,损害金某及其公司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声誉。金某主张自己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承担侵害其个人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毫无疑问,根据这个案件的事实可以认为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可是,究竟构成什么样的侵权责任,却值得研究。焦点在于,这种行为究竟是侵害董事长个人名誉权的诽谤行为,还是侵害商事主体商誉的商业诽谤行为呢?

  就一般情况而言,对个人的声誉、名声进行无中生有的攻击,侵害的肯定是个人的名誉权,应当构成对个人的诽谤行为,而不构成商业诽谤行为。可是,当这个被诽谤的个人是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俗称的法人代表――的时候,如果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明确地指向法人代表,是故意地对法人代表进行诽谤的时候,这个行为就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构成商业诽谤行为,而不是对个人名誉权侵害的普通诽谤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是一种商业侵权行为,主要的行为类型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对商品信誉的诽谤和对交易的诽谤。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诽谤,就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

  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包括对商事主体本身的诽谤,例如对公司的诽谤,也包括对商事主体的代表者即法定代表人的诽谤。之所以对商事主体的代表人即法定代表人的诽谤认定为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就是因为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之类所代表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行为。对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人进行诽谤,诽谤的内容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所实施的行为,以及造成损害的对象是商事主体的商业利益,那么,对法定代表人的诽谤就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而不是对个人的诽谤,就构成商业诽谤的侵权行为。

  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诽谤构成商业诽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侵权行为的角度观察,行为所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实施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对自然人的诽谤转化成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因此,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诽谤,必须直接针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否则,即使是构成诽谤,也不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而是对自然人的诽谤,即对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诽谤。

  2.从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观察,侵害法定代表人的不实言词,涉及到的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受到攻击的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行为。例如对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商事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受到歪曲,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商事主体所进行的行为的诋毁,编造事实对法定代表人所代表商事主体的信誉进行毁损,或者就是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本身进行诽谤,都是对商事主体进行的诽谤。

  3.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个角度观察,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名誉、商誉的损害。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分别都享有名誉权,其名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侵害名誉权的后果都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害,但是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和法人包括商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表现不同。商事主体的名誉权所保护的,主要是商誉和信誉,而自然人的名誉权所保护的,是对其的客观综合评价。如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那么造成损害的应当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而不是本人,这样就构成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即商业诽谤。否则就是对个人的诽谤。

  在其他方面,诽谤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应当遵循侵权责任尤其是诽谤的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1)必须具备有损于他人名誉、商誉、信誉的不实言词;(2)必须有该种不实言词的超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公布;(3)实施诽谤行为的人在主观上至少有过失,当然一般的是故意的主观状态。一个针对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的诽谤,具备了这三个要件,再具备前边的三个要件,这个诽谤行为就是对商事主体进行的商业诽谤。受害人就有权以商事主体及其代表人的身份就其损害请求行为人承担商业诽谤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