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军区王爱国哪里人:递延所得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4:17:47
递延所得税,在会计科目上分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字面理解,递延,就是将所得税递延到后期了。所以,既然是递延,就是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不会递延的,不交就不交,多交就多交了。
一般来说,按税法调整纳税申报表上有一个应交所得税额。该应交所得税是按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其中包含了和会计利润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应交所得税确定下来了(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算出数据),但是,里面的时间性差异如何在账面上体现呢?所以,就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科目调整,将理应归属于以后期间的所得税费用挪后,将应归属于本期的所得税费用提前,所以,就有了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另外,可以从所得的角度考虑,我资产增加了,费用减少了,负债减少了,总净资产理应增加。但是,税法上不确认这种增加。如果这种增加是确实的,那么,我就该为这种增加多交税,就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负债。
同理,资产减少了,费用增加了,负债增加了,总资产相应就减少。可税法不确认这种减少。但确实是减少了,税法暂时不确认,以后也要确认,这种减少,就会让我以后少交税,就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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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般原则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企业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则应以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举例:假定企业2008年亏损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5个年度税前补亏,所得税税率为25%,现在已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企业未来5个年度的盈利最多只有50万元,即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只有50万元,则现在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100×25%),只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元(50×25%)。
  2.亏损年度发生的亏损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处理,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在预计可利用可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3.企业合并中,按照会计规定确定的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等。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商誉
  或:
  借:商誉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如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而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举例:企业期初购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为100万元,期末公允价值为80万元,则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
  此时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20×2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20×25%)
(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
  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该项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需要调整该项资产的历史成本。准则规定,因该项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其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般情况下,只有影响到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对应科目才能选用“所得税费用”科目,否则,不能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比如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应该计入“商誉”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根据这一原则,对于内部研发无形资产形成的可抵扣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应的科目就不能是“所得税费用”科目(因为企业确认该项无形资产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分录为: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对应的科目只能是“无形资产”科目(贷方),因此,一旦确认该递延所得税资产,就会相应的减少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而税法上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不变,因此又产生了新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又需要进一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应的又需要计入“无形资产”科目(贷方),又引起新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此不断循环,无穷无尽。所以准则规定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的这部分暂时性差异不予确认。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
  1.适用税率的确定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估计相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如按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33%改为25%。计算2007年的应交所得税采用33%的税率,但2007年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采用25%的税率。因为2007年底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只能在2008年及以后期间转回。
  对于享有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的企业,其在以后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可能与目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因此对于该类企业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也应合理预计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期间,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
  无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不予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