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委书记历任:学校治理方式与可持续发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7:19:05
学校治理方式与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可持续发展教育(ESD)项目第八次国家讲习班讲演稿
郑杰
      教育是学校这一组织机构的核心功能。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学校便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教育,也不会有可持续发展教育,更不会有可持续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教育。这些话听上去有些拗口,大家可以忽略不听。我说这些话的用意在于证明今天我出席这个重要会议的合理性,虽然我的讲演将不涉及可持续发展教育本身的问题,作为校长,我更关注我们该如何治理学校才能使可持续发展教育威为可能,而且这一教育如何才可以达到优质并持续改善。

      在开讲前,请大家先将办学校和从事直接的教育这两大活动区分开。我将侧重于谈前者,因为前者主体是校长,是校长在办学和治理学校,校长的办学和治理学校所追求的是学校的质量与效能,以及如何使质量与效能得以持续提升;而后者的主体是教师(当然有些时候学生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也被视为教育活动的主体),其教育活动的全部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的发展和终身发展。

      我们发现,校长有效行使行政权力是校长成功办学的基本能力,行政权力是一种支配力和强制力,为方便这种权力的运行,学校一般都架构起的行政系统是“科层制”的,是强调下级对上级的服从的;而教师从事的教育活动是教师的一项权利,同时因为被赋予权利而同时应履行与之匹配的义务,假定教师的这一法律所赋予的自主权不能得到保障,那么他将无力承担义务和责任,则他将无法实现教育的目的,因而便无所谓的可持续教育。

      校长的权力来自哪里?在公办中小学校,校长的权力来自于教育主管部门的授予;教育主管的权力从何而来?教育主管部门的权力来自同级政府的授予;政府的权力从何而来?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授予的。因而我们可以看到如下授权过程: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校长,也就是人民委托政府办教育,政府委托教育主管部门管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委托校长办学校以使学校发挥教育功能;也可以说校长代理了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之职,教育主管部门代理了政府的管理之职,政府别代表了人民的意愿。因为构成了如上的委托—代理关系链,所以当校长不能成功办好学校,则政府的主管部门可以剥夺校长的代理行政权,戓如果校长不能执行委托方的授意,也会使校长失去其合法性。

      下面我们再来看教师的教育自主权,教师的教育自主权是一项权利,这种权利不是校长授予的,而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从法理上说,权利是一种自由,更确切地说“是指个人不受别人(包括政府)干涉而自由行使正当行为的资格”。这就是说,教师只要其成为教师,就依法被赋予从事教育活动的自由,这种自由因为是法律赋予,所以也只有法律才可剥夺。校长并未必法律授权可任意剝夺教师教育自由,或干预教师的教学内容、授课方式和评价方式。教师的教学水平(其教学的科学性与艺术性)方面的指导和评价应有教育权威机构(而非行政权力系统)来做,这种机构的指导权和评价权应被视为是教师的权利让渡,而非来自行政系统的授予,也同样不受行政系统的干预。

      然而,事实上,在我国,教师的教学自主权并未获得严格的保护,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但与中小学中普通存在的“政教不分”相关,校长被授予学校的行政权的同时,似乎理应集行政权与教育的指导权与评价权于一身,否则便被认为是不务正业,而当校长一且将行政权运用于教育领域和教育学术领域,并且这一权力又往往缺乏有效的制衡和控制,则必然会伤及教师的教育自由。

      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教师群体的治理问题,因为行政权必须以合适的方式来促进学校教师发展从而带动教育发展。我们将教师治理方式分为自治、互治和他治三种方式。

       一是自治。实现教师自治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1、教师是理性的。何谓理性?首先是算计的理性,即能以较小的成本换得最大利益的能力;其次是自控的理性,即行为有目的并使行为与目的保持一致的能力。
2、教师在道义感上的自律能力。也就是教师能学会尊重,并有较强的与责任感和自我反思能力,以自觉纠正不符道义的行为。
3、教师的自治能力相似与均衡。因为教师中有一人戓若干人比之他人有更强的自治能力,则这一人或若干人会对他人构成支配,无论智力上的、知识上的、经验上的超强能力都极易转化为一种对他人制宰的权力。
      假定,教师是理性的、有自律能力的、自治能力相似和均衡的,那么教师自治便可能成为现实,而教师自治是教师专业成长与教育发展最理想的状态。

      二是互治。实现教师互治的的条件如下:
1、教师交往中的主体力量大体均衡,否则形成宰割或支配。
2、大要共同认同、共同遵守的契约或规则。
3、学校良好法治环境。
4、每个人都应有属于自己的独特资本,即每个人都有其专长和专业,而且其资本必须是有欠缺的,需要他人资本的调剂。
      假定教师个体间力量均衡而互补,规则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得以发挥作用,则教师互治也可使教师和教育发展。

       三是他治。实现教师他治的条件是:
1、治人者大智大慧、全知全能、无所不能,而被治者无能为力、无可作为、疾呆愚笨。
2、治者永远正确,永不犯错或不犯“致命”大错。
3、被治者需要普遍的、绝对的服从精神。
      假定治者如神般智慧而永远正确,而教师又能服从,他治便可实现。然而我们明是发现,这种假定是不成立的,因而他治是无法使教师和教育发展的。

       对上述三种针对教师和教育的三种模式的分析,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结论,在教育这一领域内,治理方式应由他治进步到教师互治,再由教师互治进步到自治。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个结论仅仅是理论上的,而在实际中,我们常将以上三种模式交叉使用,因为这些模式可以相互支持和补充。


       刚才我们已有初步的结论,即为保护教师的教育自主权,学校应尽量在教育这一领域内实现互治和自治。接下来我们讨论学校的行政权力应该以何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我们可以将行政权力的治理方式归结为如下五种:

      1、神治:以神灵的启示的方式作为行政权进入教育领域的唯一合法性基础。比如那些宗款学校戓宗教机构主办的学校。

      2、人治:行政权力以借圣人示范的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我们假定有教育的圣人,虽然这个历史上出现过的圣人早已逝去,而因为年代久远,该圣人被披上愈多的光环。如我国有不少以“陶行知”为校名的学校,将行知先生作为圣人以使校长所代表的行政权力拥有了侵入教育领域的合法性基础。学校行政权希望圣人为教师示范,可事实上并无符合任何时代特征的真正圣人,因为以圣人为示范的教育将窒息教师的创造力;而且当我们以圣人为榜样时,自然便会发问:是谁给圣人示范的?

      3、德治:行政权力以借道德教化的方式进入教育领域。这时,学校行政权力披上了道德的外衣而使自身具有了侵犯教育自由的合法性基础。不过这种治理方式有两点可疑之处:一是校长作为行政权力的代表其本人是否就是道德的化身?事实上没有“人”可以成为道德的化身,因而德治只会使校长虚假;二是行政权力负责对教师的道德教化,而教化者本人是否具有教化的资质,这一资质又是由谁来认定的?

      4、权治:借行政强制力(暴力)进入教育。可问题是这种“支配”他人的力量本身有否受到控制和制衡?这一“无往而不胜”的强制力可在支配他人的同时维护了他人的权利?

      5、法治:借契约式法律进入教育。法治的合法性依据在于与教师制定契约,从而以谨慎的可以被教师接受的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我信仰学校法治,我认为唯有法治的或契约的方式才是行政权进入教育领域的最佳方式,因为这一治理模式将能促进教师的互治和自治,进而保障教师的教学自主、自由,也最终使可持续教育成为可能。因为法律法律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它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安定生活、透明生活和方便生活的制度安排,她使人们复杂的公共关系变得简捷和明晰。

      法治这一治理方式在实行中有如下要点需校长们共同记取(以下“法律”一词取广义,包括“校内法”----学校中与教师共同约定的规章制度):
1、    法治是“依法治权”与“依法管理”的结合。首先是对行政权的约束,其次才真正获得了对教育依法管理的合法性。
2、    法治强调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使权力。而教师则可以只要无明文禁止,可使权利“不胜枚举”。(教师与学生在构成另一对法律关系时不依此例)
3、    人从于法而非法从于人;法律至上而不是校长至上。在非法治型的学校,校长就是法律;在民主和法治型学校国家,法律就是国王,校长则是会说话的法律而已。
4、    已经成立的法律和规章获得普遍的服从。
5、    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在这里有必要补白的是,什么法律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定良好的法律”是代表正义的。何谓正义?校长所代表的行政权至少应有效地领导学校在两个方面实现正义:一是涉及惩罚的正义;二是涉及物品和责任分配的正义。前者被称为报应的正义,后者被称为公平的正义。
    
      首先是涉及惩罚的正义。在学校中,“恶人”理应受到惩罚,如果恶人因为特权而“轻易就脱身”,那么正义没有被满足,而正义没有被满足则意味着学校将从此失去正义这一道德原则,当正义原则是脆弱的时候,戓者作为正义看护者的行政权力是懦弱的时候,“强权”便成为一种正义,同时还可以理解为:强权成为了正义的替代品。可是,强权毕竟未必代表正义,因为正义的一个预设就是“无视”特殊的个人及其地位和权力,正义之神是用黑布蒙上双眼的永恒之女神。

      另一种正义是涉及分配的正义,它包括工资、因工作出色而得到的奖金、教育培训以及医疗保障等“好处”。这一正义又被称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正义的目标是让“好人得到与之相称的好的报偿”,而且在这一过程中每个人是平等的。
    
      假定有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或规章制度),人们便会更乐意服从,是服从于法律而非校长。这时,学校实现了法治,法治的治理方式因为是以契约方式将行政权力与教师权利结成了同盟,将促进教师互治和自治,从而使学校可持续发展,并使可持续发展教育本身具有了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