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室废液处理记录表: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3/29 14:46:32
【颁布单位】 公安部
【颁布日期】 19970403
【实施日期】 19970403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建设,落实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和上级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内部各工作部
门的负责人,或者是受命执行某项具体警务工作、警务活动的临时负责人
、现场指挥人员。
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分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的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成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
或者是依照有关机关的决定代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职权,主持全面工
作的其他领导。
上级领导责任者,一般是指上一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
领导,必要时也包括主要领导。
第四条 对人民警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视情追究直接领
导人的责任。必要时,追究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对公安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视情追
究案发单位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必要时,追究上级领导者的
责任。
第五条 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
领导者和分管领导者的责任:
(一)滥用枪支、警械,致人死亡的;
(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在押人员脱逃、暴狱、越狱或者死亡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追究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
(二)集体严重违法违纪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集体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款、物或者赃款赃物的;
(五)违反规定经营或者参与经营娱乐场所的;
(六)发生严重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违反规定,超越职权,滥用警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内容的;
(九)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下达错误决定和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不按规定
提出拒绝执行的意见,也不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执行后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
任:
(一)对已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不严肃查处、隐瞒不报的;
(二)对上级交办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拒不办理或者阻碍查处的;
(三)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为违法违纪行为开脱责任或者袒护、包
庇的。
第九条 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
任或者不予追究责任:
(一)对本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重大责任
事故,严肃查处并积极挽回影响、损失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在提出的
意见不被采纳的情况下,执行决定、命令后发生严重后果或者重大责任事
故的。
第十条 对应当承担责任的领导人,要区别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给予
政纪处分和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领导人的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商政治部门分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和警衔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处分的机关提出复
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处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级
机关对申诉应当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应通知申诉人和其所在的公安机
关。复查、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4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