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寝室用电安全:出口贸易制单与银行结汇实务1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0:46:41
第十一章保险单据

第一节基本概念
凡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的货物,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货物接受保险的证明,也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证明,保险
单代表被保险人的权益,可以背书转让,被保险货物出险时,被保险人可以
凭保险单要求赔偿。
保险单据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下列种类:
一、按单据的形式分类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正式的保险单据,背面载有保险条
款及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是证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建立保险契约
的正式文件。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据,背
面没有条款,与保险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保险条款仍应以保险单的保
险条款为准。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保险单,不能提供保险凭证。如信用证要求提供保
险凭证,可以提供保险单。
3.联合保险凭证(Combined 1nsurance Certificate),又称“承保
证明”(Risk Note)。在商业发票内加注保险的内容,并由保险公司签章,
表示发票内的货物已经按所注内容投保。这样做主要为了减化另出保险单据
的手续。这种做法只适用于我港澳联行来证。如不接受联合单据,则不能使
用。
二、按保险价值分类
1.定值保险单(Valued POlicy):按保险单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额赔
偿的保险单。
2.非定值保险单(Unvalued Policy):按保险金额与实际保险价值的
比例计算赔偿额赔偿的保险单。
三、按时间或空间的范围分类
1.定期保险单(Time Policy):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为某一时期,在这
一时期内货物发生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单。
2.航程保险单(Voyage Policy):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为某一航程,在
这一航程内货物发生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单。
四、按承保方式分类
1.定名保险单(Named Policy):对特定的某一批货物进行承保的保险
单。通常使用的多是这种保险单。
2.预约保险单(Open Polioy/Open Cover):办理预约保险的单据,
在货物出运前,先签协议,规定保险范围、货物种类、保险费率等条件,保
险人一接到被保险人的装船通知,保险立即生效,即使在接到通知前货物受
损,保险人仍负责赔偿。
3.流动保险单(F1oating Policy):保险当事人预先约定一个总保险
金额,订立保险的一般条款并出具流动保险单,每批货物出运时被保险人将
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从总保险金额中扣除各批金额,直到总额用完,
保险单自动注销。
4.暂保单(COver Note):保险人发行正式保险单前,先出具一种承诺
保险责任的临时文件。适用于每批货物的运输。被保险人接到国外出口商装
船通知前,先将被保险货物的大概情况通知保险公司,预定保险契约,保险
人通常先发暂保单,待装运情况落实后再签发正式保险单。
第二节保险单据的缮制与审核
一、保险单据的缮制与审核原则
1.被保险人:即投保人或称“抬头”
(1)在CIF 价格条件下,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托收
或汇款方式则为合同的卖方。保险单应由被保险人背书表示索赔权利转让给
保单持有人。
(2)如信用证规定被保险人为受益人以外的某公司或某银行,保险单应
直接打该公司或银行名称。如信甩证在被保险人名称前注有“to the order
of⋯⋯”,保险单亦应照加,受益人不背书。
(3)有时信用证要求保险单做成“To order”,应在被保险人栏照加
“To order”并由受益人背书。
(4)如信用证规定被保险人做成“T0 order of bearer”,保险单
可照打,或在“To order of”之后注受益人名称。两种方式均应由受益人
背书。
(5)在FOB 或CFR 价格条件下,如国外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保险,被保险
人栏可做成“××(卖方)on behalf of ××(买方)”,并且,卖方应
按此形式背书。
(6)关于背书,如信用证保险条款规定“Blank endorse”,或未做具
体规定,则一律由被保险人做空白背书。如信用证规定“endorsed to order
of×××”或“endorsed in favour of×××”,保险单被保险人栏应
注受益人名称,然后由受益人背书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加注“To order of
×××”,“In favour of×××”或“pleasepay to order of ××
×”,“please pay in favour of ×××”或“pleasedeliver to ×
××”以及“claims,if any, please pay⋯⋯”等等。
(7)如信用证规定“Loss if any, pay to××”,保险单被保险
人栏应注受益人,在索赔地栏后注“pay to××”。
2.唛头:唛头应与发票或提单相符,原则上应注原唛头,如遇唛头较复
杂,可注“如×××号发票”(As per invofce No.×××)。
3.包装及件数:有包装的要注包装件数,裸装货物要注本身件数,煤炭、
石油等散装货注净重,有包装但以重量计价的应将包装数量与计价重量都注
上。
4.货物名称:货名应与发票相符,如货名过多可注总称,但不同类别的
多种货物应注明不同类别的总称。
5.保险金额
(1)货币应与信用证一致,托收项下应与合同货币一致。
(2)保险金额有大写和小写,大小写应该一致。
(3)保险金额的百分比应严格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掌握。如没有具体规
定,应按CIF 或CIP 价格的110%投保。在无法确定货价时,应选择议付金
额与发票金额中较大的投保。
(4)保险金额不要小数,出现小数时无论多少一律向上进位。
(5)发票如须扣佣金或折扣,则按扣除佣金或折扣前的毛值投保。
(6)保费和费率:通常不注具体数字而分别注明“As arrange”(按
约定)。保费(Premium)栏亦可打“paid”或“prepaid”。如信用证要求
注明保费金额和费率,则应如实注明。
在FOB 或C&F 价格条件下,如卖方代买方投保,卖方可凭保险公司出具
的保费收据(Premium Receipt)作为向买方收费的凭证。
6.运载工具
海运加船名,最好再加航次号,例如“FENG NING V.9103”。铁路运
输加运输方式,最好再加车号,例如“By rallway, WagonNo.432567”。
航空运输加运输方式,例如“By air”。邮包运输加运输方式,例如“By
parcel post”等。
海运如须转船并已知二程船名,应将二程船名加在一程船名之后,中间
用斜线隔开。例如“JIN sHA/KR1S MELELA”。
7.启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应按提单或其它运输单据填写。
如须转口,应在目的港后加“With transhipment”,亦可加缩写“w/T”,
最好注明转口港名称,例如“With transhipment atHongkong”。
提单如为买方选港,例如“Option Nagoya/Yokohama/Tokyo”,保单目
的港应照填。
如海运至某港口,保险保到内陆某地,例如目的港马赛,保险保到巴黎,
保单目的港处可填“Marseilles and thence to paris”。
8.开航日期:通常填提单日。如备运提单应填装船日。如知道实际开船
日,则应填开航日。如在装船前或签提单前填写,可掌握大约日期,根据“500”
规定,大约日期应掌握在开航日前后各5 天之内。此栏目出保单时可暂时不
填,待签提单后再填不迟。
9.保险险别
(1)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的险别投保。并且为了避免混乱和误解,最好
按信用证规定的顺序填写。
(2)如信用证没规定具体险别,或只规定“Marine Risk”、“UsuaI
Risk”或“Transport Risk”等,则可投保一切险(All risks)、水渍险
(WA 或WPA)、平安险(FPA)三种基本险中的任何一种。另外还可以加保一
种或几种附加险。不能只保附加险而不保基本险。
(3)如信用证规定的险别超出了合同规定,或成交价格为FOB 或C&F,
应由买方保险,但信用证规定由卖方保险,遇到这种情况应与买方交涉,在
买方同意支付额外保险费的情况下,应按信用证规定的险别投保。否则,应
要求取消此条款。
(4)如信用证规定使用伦敦协会条款,包括修订前的或修订后的,根据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现行做法,可以按信用证规定承保,保险单应按要求填
制。
(5)如信用证要求投保转船险或无限转船险(Unlimited Transhipment
risk),即使直达提单也必须按规定保险,以防在运输途中由于
特殊原因强迫或被迫转船而使货物受损。
(6)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不计免赔率”(1rrespective of per
centage),则保险单内可以加注免赔率条款。
(7)投保的险别除注明险别名称外,还应注朋险别适用的文本及日期。
例如:Covering AII Risks and War Risks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Clauses ofThe
People’s l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l/1/1981(按照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1981 年1 月1 日海运货物条款和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承保一切
险和战争险)。再如“CoverinR Marine Risks C1ause(A) as per
lnstitute Cargo Clause (A) dated1/1/1982”(按照伦敦协会1982
年1 月1 日货物A 条款承保海运险A 条款)。
(8)在实际业务中,有些文句可采用缩略写的形式,例如上述 第一个
条款可写成“⋯⋯ as per OMCC&OMCWRC ofthe PICC( CIC ) dd
1/1/1981”或“⋯⋯as per C.1.C, AII Risks&warRisks”。上述第
二个条款可写成“⋯⋯as per C.I.C.(A) dd 1/1/1982”等。
10.勘查、理赔代理人:是指货物出险时负责检验、理赔的承保人的代理
人。通常检验与理赔为同一代理人,但根据需要也可以分开,各负其职。
(1)无论信用证有没有规定,保单内都应注明勘查代理人。如目的港没
有,应从就近地区选择。如信用证指定勘查人,一般不能接受。
(2)如信用证规定了理赔或赔付代理人,则除了勘查人以外,还应注明
赔付代理人。如信用证规定在目的港以外的地方赔付,例如,目的港在伦敦,
赔付地在巴黎,应注伦敦的勘查代理人和巴黎的赔付代理人。如信用证规定
两个赔付地,例如“Hamburg/Dubai”或不止一个目的港,则每个地点的代理
人都应注明。
11.赔付地点及赔付货币
(1)如信用证规定了赔付地点,保单应照打。如信用证无规定,则应打
目的港。如信用证规定不止一个目的港或赔付地,则应全部照打。
(2)赔付货币通常为信用证所使用的货币。如信用证规定以另一种货币
赔付,例如,信用证货币为美元,赔付货币为港市,应在赔付地栏目之后注
“in HKD”或“in Hongkong dollars”。
12.出具保单的地址和日期:出具保单的地址应为保险公司所在地。
出单日期应早于或同于提单日,发运日或接受监管日,不能晚于这些日
期。
13.签字:一般保险单由保险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签字,但根据英国
法律规定,海上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可只盖图章。
二、银行对保险单据的审核方法和要点
信用证对保险单据的规定举例如下:
“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in duplicate,bland endorsed,for
110 % of invoice value , claims , if any, are to be payable
atdestination in currency of the draft covering All Risk and War Risk
encluding S.R.&C.C.”
(一)按信用证核对保险单据,审查是否单证一致
1.审查保险单据的名称。按上例规定,保险单(Insurance Poli- cy)
或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均可接受。如信用证规定保险单,
则只能接受保险单,提供保险凭证不能接受。如信用证规定保险凭证,则提
供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均可接受。如信用证无规定,保险经济人签发的暂保单
不能接受,但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预签的预保单项下的保险
证明或保险声明可以接受,并可以用保险单取代。
2.审查保单份数。按证规定,通常为一式2 份,有的3 份,根据“500”
规定,如保险单据表明所出具正本系一份以上,则必须提交全部正本保险单
据。所以,保险单据内应注明正本份数,并且,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提供
全套正本。审查时注意各页内容应完整,有签章,有正本(ORIGINAL)字佯。
3.审查保单背书。无论信用证有无背书要求,只要以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抬头人),受益人均应背书。背书性质如无规定,均应空白背书。
4.审查保险金额。应审查保险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比例,计算是
否正确,同时注意大小写是否一致。
5.审查索赔条款。注意索赔货币和索赔地址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信用
证无规定者,看是否按信用证货币和目的港索赔。
6.审查保险险别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如增加保险险别或扩大保险责任
范围可接受,但不能减少缩小,如信用证无不计免赔率条款(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保单加计免赔率条款可以接受。注意各种保险险别适用
的文本及日期是否正确。
7.审查保单内是否已注明信用证要求加注的其它内容。
(二)将保单与发票及其它单据核对,审查是否单单一致
1.有的保单内注有发票号,审核是否相符。
2.审查保单抬头。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看保单抬头(被保险人)是否
为受益人。
3.审核唛头,包装及数量、货名等,有关各项均应与发票一致。
4.审核运输工具名称、开航日、启运港、目的港及转口等内容是否与发
票和提单(或其它运输单据)相符。开航日可注大约日期。但不能晚于签署
保单日期。
(三)对保单自身的审查
1.审查保单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注意保单编号、勘查代理人、出单地址、
日期、出单人签章等有无遗漏。注意出单日期是否早于或同于开航日,否则
不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