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军事拓展: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8:56:14

问:某企业研发人员在项目开发阶段因工作需要频繁往返于内地和香港,产生大额差旅费。此差旅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研发项目的下列费用支出,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据此,上述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都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故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也不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