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默风格的服装设计师:工业企业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5:07:08

1 成本项目的划分
1.1 企业计算产品生产成本,应当设置原材料、自制半成品、燃料和动力、直接工资、职工福利费、废品损失、制造费用七个成本项目。
1.1.1 原材料: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等。
1.1.2 自制半成品:指在本企业内已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但尚未制造成为商品,仍须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包括交入半成品库或成本采用逐步结转方式直接转入下一个生产车间(或特定生产工序)的半成品。
1.1.3 燃料和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和动力,如原煤、焦碳、原油、重油、汽油、柴油、煤油、压缩空气、蒸汽、氧气、水、电等。
1.1.4 直接工资:指直接参加产品生产(改变原材料性能、形态)的工人工资。
1.1.5 职工福利费:指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按其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1.1.6 废品损失: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或入库后发现由于生产过程造成的各种废品的报废损失和修复费用。
1.1.7 制造费用:指生产单位(分厂、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厂部发生的属于制造费用的各项支出)。
1.2 成本项目中直接工资、职工福利费、制造费用等的计算口径,应与其有关科目的费用发生额一致,企业不得未通过费用发生额而将上述费用直接并入成本项目内。
1.3 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时,应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成本项目,不得任意变动。
各事业部和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增减成本项目时,应由主管事业部报集团财务中心批准后方能执行。
2 成本核算对象和计算方法
2.1 企业要根据生产组织类型、生产过程特点、产品繁简程度和成本管理的要求,充分考虑企业内部贯彻分级管理的目标成本费用责任制的需要,合理的确定成本核算对象、选择相应的成本计算方法,汇集成本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归属单位的责任成本。
2.2 核算对象的确定
2.2.1 按定单或批量组织生产的企业应以每批或每件产品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2.2.2 生产工艺过程相对比较简单。产品按大批大量组织生产的企业应以产品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
2.2.3 生产过程分为若干步骤的连续式生产和装配式生产的企业,需要单独核算各步骤成本的,以每种产品和各生产步骤为成本核算对象。
2.2.4 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生产过程简单,且产品结构、耗用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相同的企业,如混凝土制品和小型配件等,可将产品品种规格适当分类,以产品类别为成本核算对象。
2.2.5 企业在合理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应结合贯彻目标成本费用责任制的要求,根据产品生产的工艺过程、现行产品的结构以及成本费用的经济项目,划分成本费用的责任归属单位,以产品的生产步骤和责任单位为成本核算对象,分步或分项计算责任成本,将产品成本的核算与责任成本的核算紧密结合起来。
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应按责任单位(个人)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以便于考核费用的管理责任。
2.3 企业应根据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选择相应的成本计算方法。如品种法、分批(定单)法、分步法等。
以产品类别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的企业,在计算出各类产品成本后,再选择一定的分配标准,按系数或定额比例的方法,确定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
在定额管理比较健全的企业,为了有效的管理成本。可以在定额目标成本基础上,采用成本计算的定额法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
2.4 企业也可以根据生产的特点,将数种成本计算方法结合使用。
3 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3.1 材料费用
3.1.1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购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
自制材料的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工资和其他各项实际支出。
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耗用的原材料或成品的实际成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
3.1.2 企业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燃料,应当分别计入“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其列支范围应与消耗定额口径一致。凡能够确定由某一项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如材料定额消耗量),在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一般消耗性的材料,应当按照领用材料的车间或部门,根据材料的用途,计入“制造费用”等有关项目。
3.1.3 计入产品成本的原材料和燃料费,必须是领出后经过加工、组装的原材料和实际消耗的燃料。已令未用或生产完工后剩余的原材料、燃料应在月末退回仓库;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材料,要办理“假退料”手续;车间储备的材料应当作为企业库存材料的移库处理,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生产中回收的下脚废料,一般应当按照可以利用的价值,或者按照可以销售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收集整理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净额计价,从有关产品的材料费用中扣除。
3.1.4 企业库存材料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或计划价格进行日常核算。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领用材料的实际成本。
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月中必须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进行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占成本比重较大的主要材料,还应当按材料品种进行单独核算。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材料品种进行单独核算。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
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以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
3.1.5 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由厂部财会部门集中核算,其核算办法如下:
3.1.5.1 根据“原材料”等科目计算出实际的材料成本差异率,按照当月“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实际领用的材料计划成本,分别计算出当月应分配的成本差异额。
3.1.5.2 将当月应分配的材料成本差异额,按当月完工(或结转)的产品及劳务中材料计划成本的比例,分配计入当月完工产品及劳务的成本中。
分摊材料成本差异的完工产品及劳务的范围包括:当月完工的商品产品及劳务;当月完工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当月完工入库的自制材料、自制工卡模具;当月结转的自制设备;当月完成的其他不包括在商品产品生产成本内的各种劳务、作业等。
3.1.6 企业也可按当月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额,列转给各车间,由各车间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3.1.7 采用上月材料实际成本差异率分配材料成本差异的企业,如遇调整厂内材料计划价格时,在调整的当月,应按调整后的材料成本差异和计划成本计算分配材料成本差异。
采用计划成本为主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如有部分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应将这部分材料费用在成本计算单上单独反映,不在分配材料成本差异。
3.1.8 燃料成本差异的分配,亦按此办理。
3.1.9 企业应建立和健全材料、燃料的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按消耗定额发料,并按集团规定,计算和汇总主要原材料的实际消耗量和单位产品耗用量。
3.2 动力费用
3.2.1 企业列入“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的动力费用,是指生产工艺过程直接耗用的动力,包括压缩空气、水、蒸汽、电、氧气、乙炔等。照明通风用电、取暖用蒸汽、非工艺性用水的费用,应当计入“制造费用”等科目的有关项目。
3.2.2 动力费用应当根据计量仪表记录的实际耗用数量分配计入受益的车间和部门。暂时没有计量仪表的,应由动力部门或有关部门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作为分配动力费用的依据。分配标准应随用电部门生产和设备变动以及季节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
自制动力的费用应当先通过辅助生产核算;外购电力经过本企业变电部门改变电压的,其费用也应通过辅助生产核算,然后按用电的车间和部门的实际消耗量和计划价格进行分配。
3.2.3 各车间动力费分配,应遵循受益原则。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如工时、设备台时或换算系数标准等)分配计入;没有耗用动力的成本核算对象,不负担动力费用。
3.2.4 按计划成本分配结转动力费用的企业,当月实际发生的动力成本差异由厂部财会部门进行归集,并按照当月各项完工产品动力费的比例,直接分配计入完工产品的“燃料和动力”项目。
3.3 工资及福利费
3.3.1 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单(表)等有关资料进行汇集。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提取比例计算。
3.3.2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分别计入“直接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计件工资按规定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计时工资应按劳动定额管理人员提出的工时统计表中所列生产工人为生产各种产品发生的实际工时(或完成的定额工时)的比例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非直接生产工人和独立操作的学徒工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时,其相应的工资也应列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直接工资”项内。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比照工资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3.3.3车间和企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以及不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车间或部门,分别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的有关项目。直接生产工人非生产时间(如开会、学习、参加社会性活动以及生产间断等)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也应计入制造费用。
3.4 制造费用
3.4.1 企业的制造费用由各生产车间汇集和分配,除按集团规定的明细项目进行核算外,还应按照目标成本费用责任制的要求,根据费用的性质和责任归属,实行分级归口核算和管理,将成本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
3.4.2 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集团的有关规定,按月提取,并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车间和部门,分别计入“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有关项目。专门设立销售机构的企业,其费用计入“营业费用”的有关项目内。
企业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的“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有关项目。专门设立销售机构的企业,其费用计入“营业费用”的有关项目内。
3.4.3 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在领用时一次或分次摊销计入“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有关项目。专门设立销售机构的企业,其费用计入“营业费用”的有关项目内。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的残值和应向过失人收回的赔偿款,应从当月的摊销数额中扣除。
3.4.4 生产车间内部提供的制造费用劳务,不分摊制造费用。为其他车间提供或列入管理费用的劳务(如运输费、设备修理费、房屋修理费、工卡模具费等),计算到生产成本,一般应按内部计划价格转账。所发生的计划价格差异,应在月末转入厂部财会部门,由厂部财会部门按当月完工产品成本中“制造费用”项目的比例,分配计入完工产品成本。同时,应通过“制造费用”科目进行核算,按照费用的经济内容,分项目汇入全公司的制造费用明细表的本期发生额。
3.4.5 制造费用的分配要贯彻受益原则,应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单独负担的某项制造费用应当直接计入。由各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可以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如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工时、耗用直接材料的数量或成本、产品产量、直接成本总额等),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3.4.6 制造费用一般应按上述标准分配计入当月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生产任务比较均衡或期初期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车间,可全数计入完工产品成本。关注《东成空间那点会计文件资料》为上网时间少的会计朋友而备。我们团队在60多个会计群中收集编著了  《会计财务群杂志问答集》电子书相信对在职的会计同仁有所帮助
3.4.7 厂部发生的属于制造费用核算范围的各项支出,如生产工艺过程质量检验、计量、化验、设计、技术、生产调度等人员的工资、试验检验费用等支出,应在“制造费用”下单设明细科目,并按费用项目进行归集。其当月实际发生额,可由厂部财会部门按当月完工产品中“制造费用”项目的比例,分配计入完工产品成本;也可以按各生产车间当月“制造费用”发生额的比例(或实际查定的比例和金额),转入各生产车间,由其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同时在编制“制造费用明细表”时,应包括这部分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4. 自制半成品的核算
4.1 对生产过程划分为若干步骤,各生产步骤按零部(组)件组织生产,可以单独计价,完工后直接转入自制半成品仓库的中间产品,应进行自制半成品的核算。
各生产步骤的半成品成本,采用平行结转方式的企业,不单独核算自制半成品成本。
4.2 自制半成品生产过程的成本核算办法,应根据企业生产组织和管理的要求来确定。单位价值较大的,可以采取分批法或品种法进行核算;大批量组织生产、品种规格多的自制半成品,也可适当归类,采用分类法核算成本。
4.3 企业应对自制半成品,制定完善的厂内计划价格。自制半成品不通过半成品库,在生产车间之间直接转移的,应办理交接手续,按实际转移数量和厂内计划价格进行转账。自制半成品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由厂部财会部门汇集分配。自制半成品的转移通过半成品库进行的,其生产车间的中间半成品库和独立的半成品库。应当设置半成品的实物卡片,记录半成品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数量,并用厂内计划价格核算其收、发、存金额。自制半成品卡片在年度内要定期与实物数量进行核对盘点,以确定半成品的实存数量。对半成品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计入“管理费用”的有关项目。
4.4 自制半成品计算到生产成本。已转入半成品库,需要对外销售的自制半成品,应在销售实现时,将其实际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比照产成品的销售处理。
4.5 自制半成品成本差异的分配办法,包括差异率的计算、差异的分摊方法和分摊范围,比照原材料成本差异分配办法办理。但采用由厂部财会部门集中核算办法时,当月完工入库的自制半成品,不在分配自制半成品差异。
4.6 为了在编制会计报表时,正确的计算自制半成品成本项目还原率,企业应建立“自制半成品完工统计台账”,逐月按成本项目统计,季度汇总,求出自制半成品各成本项目费用占其总成本的比率。如企业自制半成品生产经过多个连续式生产步骤,应采取反顺序还原的方法,按主要生产步骤逐步分解还原。采用的还原统计资料,按储备期间向前推算,如储备期为三个月,则按决算编报期间提前一个季度的累计资料进行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