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藏室设计图:我国法定传染病的分类及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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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传染病的分类及病种 

      《中华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至2009年9月,已由原来的37种增为39种。分为甲类2种、乙类26种,新增甲型H1N1流感(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第 8号公告),和丙类11种(新增手足口病,2008年5月2日《卫生部关于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通知》)。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2种)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26种)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11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