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c防爆标准:应该有法必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0:37:04

1.           肆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           践踏法律,法律的尊严何在。

3.           认定事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           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5.           法院不是伸张正义的地方吗?

6.           被告没尽到告知义务,应该由谁认定?

5.《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条 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6年10月31日修改)

7.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8.                       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受害人驾车通过无灯控。交通指挥。交通路标。交通标志表现控制的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其违法行为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驾车经过路口未做到减速慢行,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时造成该事故的一定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受害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6条第2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1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受害人应该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9.                       事故处理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驾驶人吴某观察疏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李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7.《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则无责任。

8. 面对交通事故我们不能去责怪什么部门和人,可是在今日,就是因为有些人和部门对自己酿成大祸之后对伤者和死者的漠然和冷血引起了社会的公愤!
    我相信,这个社会无论怎么发展,如果你漠视生命,势必遭到正义之声的讨伐和抨击而为受害者讨还公道;还生命以尊严,还受害者以公正,让肇事者负应该负的责任!面对给我的“认定书”我对这个社会已经产生了失望和不信任,我认为,要想在这个社会中生活下去,所能依靠的只有是自己对自己的保护。一些所谓神圣庄严的地方不一定是一个圣洁的场所。我不是一个“反动分子”,也不会发表什么“反动言论”,但是我对有些部门和人已经不再那么的信任!我不再信任这个社会为我提供的安全保障,我对这个社会产生了怀疑,我们“神圣而伟大的”有关人员应该深刻的反思,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社会产生的厌烦、无奈、和不信任甚至绝望的心理,这难道不是一种信号吗?
   面对我们家的如此沉重的灾难,我不能冷漠,也不能无言,为了我的女儿,为了在这次车祸中所有遭遇灾难的人们,我呼吁:让我们用心中的愤怒去捍卫我们生命的圣洁和尊严!

9.从县医院到医学会再到法院一次次让我失望,也接近到了绝望。就因为我们摔伤了,碰到了一个别说医德,就连良心都让狗吃掉了的庸医;误入了不讲公平的医学会;面对了那些没有良知的所谓的鉴定专家;见证了进门先要刮层皮的“人民”法院;亲历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审判;感受了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无奈和绝望。我有时彻夜难眠,翻来覆去的想,我们应该相信谁?我们还能相信谁?我们还敢相信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