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01:2009年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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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卫生厅         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辽民发〔2008 〕29 号  各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 152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于 2007 年下发了 《 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辽民发[2007 ] 13 号,以下简称《办法》),请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根据国家《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进度,及时出台落实配套政策。各地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市级实施办法要在 2009 年1 月底前出台,县级实施办法要在 2009 年5 月底前出台。已经出台配套政策的地区,要认真抓好政策完善和落实工作。各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部署与督导,及时上报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通报。各地工作成效将作为省分配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        二、密切配合,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及时将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实行医疗优惠,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免挂号费;住院治疗期间床位费、彩超检查费、 cT 检查费、磁共振检查费和手术费实行减免。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由各地制定。民政部门要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等多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保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以人为本,为优抚对象就医提供周到满意的服务。县级部门要减少环节,简化程序,实行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优抚对象出院后一次结清费用。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为实现“一站式”结算提供技术服务。民政部门对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优抚对象可事先向医院垫付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所需资金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