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302省道改线规划图:1993年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农村籍义务兵等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03:11:46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农村籍义务兵等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

 

民办发〔19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总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决定,为了更好地解决义务兵、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晚年的后顾之忧,实现老有所养,现就上述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籍义务兵、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是农村人口的一部分,其养老保险,应统一参加政府主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去已经在其他部门或单位投保的,可维持现状,不再发展。从1993年起,应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承办。可以分期投保,也可以一次性投保。在集体补助上,可适当予以优待。  二、农村籍义务兵等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本人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在征兵工作中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办事,不能把是否投保作为批准入伍的必要条件。

    三、农村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提干或选取为志愿兵的,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其个人交纳的全部本息退还给本人。具体可按民政部颁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民政部门和兵役机关要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共同努力,相互配合,把这项利国利军利民的工作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要精心组织,热情服务,取信于民。

 

 

 

                                   199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