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形锂电池尺寸:1979年民政部《关于发给部分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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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发给部分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

民发[197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

根据国发[1979]24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中第七项,“主要副食品的销价提高后,影响到有关的一切费用开支标准需要加以调整提高”的精神,经征得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价总局同意,适当增加下列人员的残废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或救济费等,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在乡革命残废人员(包括残废军人、残废工作人员、残废人民警察和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特等、一等,在一般地区的,每人每月增加五元,在纯牧业县(旗)的,每人每月增加八元;二等甲级、二等乙级,在一般地区的,每人每月增加三元,在纯牧业县(旗)的,每人每月增加四元;三等甲级和三等乙级,在一般地区的,每人每月增加二元,在纯牧业县(旗)的,每人每月增加三元。

二、由民政事业费开支的荣复军人疗养院、复员军人精神病院的病员,光荣敬老院的老人,在社会福利院、社会救济院、儿童教养院、精神病院中收容的人员(上述单位社办公助和自费者除外),在一般地区的,每人每月增加二元;在牧纯业县(旗)的,每人每月增加三元。

三、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的休养员(包括领取抚养金、残废抚恤金、生活费的)、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一般地区的,每人每月增加五元;在纯牧业县(旗)的,每人每月增加八元。

四、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发给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的精简人员,在一般地区的,每人每月增加二元;在纯牧业县(旗)的,每人每月增加三元。

五、新疆、西藏的上述人员的增加标准,由新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比照上述规定,自行研究确定。

 

 

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