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施工员报考条件:1980年《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应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3/29 21:41:09
  民 政 部 文 件

民发(1980)第20号

 

 

 


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应由家属居住地的县()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内务部一九五O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规定,军人、工作人员牺牲、病故的的一次抚恤金,由原籍县(市)人民政府发给。这样规定,在当时军人、工作人员家属大多数居住原籍的情况下,是可以的。但时经多年来,变化很大,军人家属有的随军,工作人员家属有的随同工作人员一起生活,因之绝大多数地区对军人、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实际是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但是,也有少数县(市)民政部门按照上述条例的规定,坚持要由死者原籍县(市)人民政府发给,以政互相推诿,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根据以上情况,为了便于执行,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统一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请转各县(市)民政部门遵照执行。

 

 

一九八O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