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处理标书模版:1994年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对贯彻执行《关于发给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特别抚恤金的通知》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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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对贯彻执行《关于发给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特别抚恤金的通知》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1994]政传字第10号
为贯彻落实三总部《关于发给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特别抚恤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好牺牲病故现役军人的特别抚恤工作,现就各单位在贯彻《通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和解释:
一、为什么要对现役军人实行特别抚恤。
党和国家对军队建设十分关心,历来重视军人的抚恤优待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为确立军人优待抚恤在整个社会保障中的位置,支持军队的建设和改革,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确保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二、为什么要依据
我国对现役军人实行的是国家抚恤,社会和群众优待的优抚制度,并根据国家经济的发展情况确定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优抚原则和内容。
三、为什么不能向前追溯特别抚恤时间。
我军无数革命先烈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英勇奋斗,献出了宝贵生命,他们名垂千古,功不可没。对其未纳入特别抚恤范围,不仅是因为他们的宝贵生命和英雄业绩难以用金钱衡量,也由于向前追溯特别抚恤时间就会超出国家《条例》规定旨在褒恤牺牲病故现役军人的抚恤范围,既不符合其立法本意和历次国家调整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做法,且限于当前国家财力和军费承受能力,难以拿出数百亿元巨资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褒扬牺牲病故军人,抚慰遗属,党和国家为此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先后制定颁发了一系列褒扬烈士、抚恤优待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条例和政策法规,多次调整了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标准,初步建立起国家、社会和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所有这一切,对缅怀先烈,教育后人,帮助广大遗属克服困难,确保其生活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提高,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广大官兵和遗属对此是深有感受的,是会以实际行动报答党和人民的关心的。
四、对其他几个具体问题应如何理解和掌握。
(一)《通知》中第一条第1款所称的英模人物和立功人员,是指
(二)《通知》第一条第2款所称的“边防、海岛、高原”、“特别艰苦的环境”,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9)14号文件划定的边疆县、市,沙漠区和边远三类地区及一、二类岛屿;“有害工种”是指总后勤部(1989)13号文件规定的那些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专职人员。本条所称“显著成绩”和“事迹突出”,是指享受特别抚恤的人员,既要符合《通知》中的基本条件,又必须是生前表现较好有一定工作实绩的。
(三)《通知》第三条所称的“领取特别抚恤金的对象和顺序”,在执行时,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这一问题的具体解释办理。即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岁以下弟妹;无以上亲属的,不发。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