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设施:到底什么是“国家机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2:44:10

                                       到底什么是“国家机密

                                                                    

        按照中国的《诉讼法》,涉及国家机密的刑事案件的嫌疑犯的权力受到极大的限制;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一旦被定为涉及国家机密,嫌疑犯被公开审判的权力将被剥夺。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立场看,这些法律措施是必须的。但从保护中国公民人权的立场看,这些极端法律措施要格外的小心。没有严格的控制将造成《诉讼法》中赋予中国公民公开审判的权力被强行无理剥夺。

        每一个公民有保护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在任何国家都是很正常的要求。但要求公民保护国家秘密,则公民在事发之前必须知道国家秘密的具体内容!公民如果不知道具体的内容,则秘密无法保护,公民也没有保护他不知道的所谓秘密的义务!

        中国《保密法》第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这条法律把国家机密定义的非常清楚:【那些有密级标签的才是国家机密,没有密级标签的不是国家机密】!这对中国公民是一个有效的办法;人们知道,如果你一机会看到那些有密级标签的资料,你不可以在公共场合谈论这些资料的内容。这好像是在说;一个从来没有看到过有密级标签资料的普通公民,理论上不可能成为泄露国家机密的嫌疑犯。

        小心了,情况并不像你想的那么简单。你看到一个没有密级标签的资料,你在公开场合谈论了这个你认为不是国家机密的资料内容。执法部门把你抓起来,告诉你那个资料是国家机密,因为他们在抓你之前把那个资料打上了国家机密标签!这是典型的陷害行为。这如果可能,社会就变成了完全的人治;我不喜欢的人干的事情就是泄露国家机密,不是国家机密也是国家机密,因为我有权说什么是国家机密。没有国家机密标签?我打上国家机密标签就齐了!只要我有事后打国家机密标签的权力,中国的《诉讼法》在我眼里就成了废纸!

        但这种肆意定义国家机密在中国的《保密法》里有可能吗?有!《保密法》第十三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注意,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警方同属国家行政部门,他们受同一个“一把手”控制!这就是说,如果“一把手”认为某个案件侵犯了他的个人利益,他就有权对次案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提出“质疑”。由于他同时控制保密工作部门和警察,他就可以让保密工作部门把那个他个人不喜欢的案件定为国家秘密而禁止公开审判,派出警察抓人且不告知抓人的原因!这样,“一把手”的个人机密就变形成了国家机密。“一把手”就成了国家的代名词,他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这个《保密法》第十三条太厉害了!凭借这一条,得罪了各个阶层的一把手,就变成了泄露国家机密,就丧失了公开审判的权力,就在黑盒子里给“处理”了!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屡屡发生涉及国家机密的离奇刑事案件!最近那个福建轮奸案的网上揭发或诽谤(如果揭发内容不属实)也莫名其妙地变成了涉及国家机密!如果这个看似完全与国家机密无关的案件也能被定义成涉及国家机密,那么还有什么不可以定义为涉及国家机密?中国《诉讼法》赋予公民的公开审判权还存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