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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模式

日期:2008年12月3日 | 来源:三农中国 | www.21Gw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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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模式

---------试水农村政治经济综合改革

新疆新源县  孔维勇 

 

 

【内容提要】本文用农村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模式,把经营和盈利的权力和功能从政府体制分离出来,通过合作化形式,建立民主化的经营主体,并赋予财产增值收益,作为经营基础。一方面建立民众具有股份和监督权的合作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促进现存政治体制从管理到服务型的转型。采用公司型组织,并让合作社具有财产增值收益权,充分发挥其“造血”的经济潜能。

【关键词】农村  经济  合作  政治  经济  改革

 

      

 

纵观我国目前深入实施的农村综合改革;大力推进的现代农业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进程表明,由于受现行农村行政运行机制和经济管理体制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许多具体的工作措施在不同领域和不同区域,在推进和实施的广度、力度和深度上极不平衡,在目标的实现方面尚存在诸多困难。

现在摆在我们广大农村基层工作者面前重要问题:一是贯彻好、执行好党和国家的各项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是探寻一条能激发农村内在活力的农村行政运行机制和经济管理体制的“造血”模式,对解决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进程等方面的问题,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达到“牵其一发动其全身”的目的;从而让内因和外因同时发力,实现由量变到质变的突破,从而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协调发展。

在增强农村“造血”功能方面,分析发达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成功案例,农民依靠各种合作组织参与市场竞争,这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共同经验。在农村合作组织的建设方面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政府推动型,例如:日本、韩国、印度等;二是市场推动型,例如:美国、法国、德国、丹麦等,但我国农村的行政运行机制和经济管理体制及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较则完全不同,照搬任何一种类型都是行不通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我国颁布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框架内,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在政府推动型和市场推动型中找到符合我国农村发展现状的平衡点,根据不同地域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有效的结合,突破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置和发展的瓶颈。同时,用农村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模式,把经营和盈利的权力和功能从政府体制分离出来,通过合作化形式,建立民主化的经营主体,并赋予财产增值收益,作为经营基础。一方面建立民众具有股份和监督权的合作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促进现存政治体制从管理到服务型的转型。采用公司型组织,并让合作社具有财产增值收益权,充分发挥其“造血”的经济潜能。实现对现行的农村行政运行机制和经济管理体制进行变革式的创新,激发农村内在活力,从而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相互呼应、互为补充、良性互动。

基于此,本文在发展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以党的十七大关于对“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及党的一系列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为依据,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基本框架和重要载体,创新体制;结合新疆的农村人均占有生产资料多、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多、自然资源丰富、农业发展潜力巨大、农村社会矛盾少、改革易于实施、改革成果见效快、改革前景广阔等特有优势,提出了对农村行政运行机制和经济管理体制进行综合改革的构想和方案,为探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和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一条便捷之路,已期对我国解决“三农”问题有所裨益。

 

      

 

改革是发展的加速器。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需要对农村行政运行机制和经济管理体制综合改革来推动。新时期的农村综合改革,既要有对过去农村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有扬有弃、拾遗补缺;又要有新的农村制度的建立,开拓创新;充分利用好现阶段党和国家的各项农业农村政策,建立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为支撑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行政运行机制和经济管理体制。

一、发展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的总体思路和体制设计

(一)总体思路

以发展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以党的十七大关于对“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及党的一系列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为依据;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基本框架和重要载体;结合新疆农业、农村发展的实际,以乡村两级集体可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制合作经营为支柱;以动员农户把可经营性资产自愿入股合作经营为重点;以吸纳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的可经营性资产入股合作经营为补充的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一般按照一个或几个乡(镇)为基本单位设立。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以转变政府职能,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为目标。

(二)、体制的设计

1、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农村行政运行机制和经济管理体制,实行政治与经济两权适度分离

1)、分开机构:现行的乡村两级的行政运行机制和经济管理体制,实际上尚未摆脱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影响,政治、经济一把抓,大小事务一起管。因此,政治与经济的适度分离,首先要从机构上抓起,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要分而立之。乡级政治组织应包括三部分:党委、政府、人大,可以更多的交叉任职;村级组织应主要包括两部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村级党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切实把职能转变到市场培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综合协调、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来;把乡村两级发展集体经济的生产经营权、发展现代农业等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的,并经过实践已经证明了的,乡村两级政治组织管不了、管不好、也不该管的经济职能交给经济组织,即: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去管理经营。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合作社理事长(董事长)、总经理等重要职务。这样,就从组织上保证了政治与经济的适度分离。

2)、分清职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经济、发展农业、发展生产的事务交给市场的主体(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去管理。乡村两级政治组织主要以行使其行政职能为主,着重负责文教卫生、精神文明、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扶贫帮困、党的建设、环境保护、国有建设项目的落实和争取等。乡镇对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的管理可以体现为:一是乡镇党委通过在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成立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二是乡镇政府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的具体职责是:一是对资产的经营和管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和土地股权的有尝流转;二是农林牧渔等项目的开发和经营;三是乡村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四是农副产品的流通和贸易;五是融资和债权债务的处理等。

3)、分流人员:乡镇一级一方面机构臃肿、人员众多、人浮于事;另一方面乡镇领导普遍反映人不够用,精兵太少,强将更缺。如何摆脱这种“两难”境遇,把现有的人员用好、用活,让“合适的鞋子穿到合适的脚上”。作者认为,可以根据乡镇现有人员的特长、专业、禀赋、性别、族别、年龄等方面的综合因素:一是将一部分有专业特长人员的安排到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任职,如会计、出纳、农林牧副渔技术员等;二是将一部分有管理、组织能力的人员安排到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分部,参与经营管理。原则上个人没有参股不得进理事会或参与分红。分流的人员,对外身份保持不变,对内由合作社统一管理、考核、奖惩。

(4)厘清关系:一是明确乡镇政府与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的关系。两个机构互不相隶属,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履行好责任分工。在经济方面,乡镇政府应充分利用行政资源优势全力支持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的发展,尤其是在争取国家或上级有关支农惠农项目和投资方面下功夫,为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提供捷径;上级党组织要把对合作社的支持程度和发展状况作为考核乡镇领导政绩、选拔使用干部的主要依据之一。同时,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乡镇政府开展的各项工作,并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给予乡镇政府适当的经济支持

二是明确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的关系。二者亦不相互隶属,村里的可经营性集体资产由村经济组织(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下设的村经济合作分部)负责折价入股后交由合作社管理经营,其产权和收益权仍属于各村,经营管理权属于合作社。对收益的支配权,村民委员会有申请建议权。村民代表或村委会主任可代表本村经济组织,按照股份的多少和一定的程序,成为成员(股东)或成为理事会(即: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乃至成为理事长(即:董事长)、执行监事长。

三是明确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的独立法人资格。合作社应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和规定,进行设立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建立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作社章程等,并对其经营行为负法律责任。

2、借鉴公司制度,构建新型农村经济合作(联合)社的经营管理模式

公司制度是当今世界最先进的经济制度,而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如果与公司制结合,那么必将产生前所未有的效益,为此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在经营管理上就要和公司制度相结合。

1)、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一是在横向可分农业生产部、林业生产部、牧业生产部、二三产业经营部、企业经营管理部等;纵向上至一个或几个基本单位(乡镇)乃至一个县组建联合农村经济合作社,下至村级甚至是村民小组组建经济合作分部,按乡镇、村(组)、农户、企业、社团、个人的可经营性资产折算后的数额确定各自所占股份。二是实行成员(股东)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2)、在生产流程设计方面: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充分整合利用本社各种资源,使其变成一个具有组织化的现代农场或农业企业。在这个现代农场里合作社把自愿入社实行工资制的农民或聘请其他农民作为农业产业工人,分工协作进行规模化生产,获得规模效益,其生产模式可用如下流程图表示:

合作社收集市场信息制定生产市场所需要的产品;

合作社技术部门对农业产业工人进行技术培训;

大规模机械化操作、培训的农业产业工人对产品科学管理;

→合作社的加工厂对产品加工和包装;

通过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网络将产品投放市场。 

通过这样的生产的模式,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可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模式,大副度提高了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从而使产品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

二、发展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的实施步骤

(一)、资本的核定

1、清产核资: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牵头,财政、审计、农经、乡镇组织实施,村民代表参与,将本乡镇及所辖各村(组)的集体资产(集体机动地、林地、林带、草场、牲畜、棚圈、荒山荒坡、机械、空闲地、场房、现金等)进行全面的细致的清理和核定。同时,区分出可经营性资产和不可经营性资产。

2、折价量股: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会同乡镇及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对可经营性资产予以折价。对集体机动地的折价首先应通过对集体机动地的重新核算测量后,再按土地的类别、历年发包收入情况、地理位置等综合因素对土地的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及折算。同时,为便于日后合作社规模化经营的管理,对集体机动地以村为单位进行适度的集中连片调整。对自愿入社的农户、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可经营性资产予以同样的标准折价,然后,根据折价的数额,确定所占股份。

3、双向选择:乡镇、村(组)的可经营性集体资产原则上必须入社。农户、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有权选择是否入社和入社资产的数额;同时,合作社根据自身经营的方式、类别、管理的难易、资产的质量数量等因素,来选择农户、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是否成为其社员。

(二)、股权设置的分类

1、基础股:该股为乡村两级的可经营性集体资产。包括:土地、林地、草场、牲畜、棚圈、荒山荒坡、机械、空闲地、场房、现金等,折价后的股份。

2、积累股:为基础股、家庭股、社会股的年赢利部分。例如:某村可经营性集体资产折价后的股份为100股,年底决算时赢利5万元;若此赢利部分,该村继续投入合作社,则为积累股。

3、家庭股:为以户为单位的可经营性资产折价后的股份。

4、社会股:为企业、团体、个人等可经营性资产折价后的股份。为保障合作社的主体地位,对社会股的股份比例应予以适度控制,最多不得超过总股的30%

5、分红股:对社会股已达到总股份的额度时,企业、团体、个人还有意愿以可经营性资产入股合作社的,同时,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亦对其有所需要;可按照只享受分红权,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来吸纳。

6、资格股:对有意愿入社,但又不愿将自己的可经营性资产折价入股的农户,农户可向合作社缴纳一定数量资金(或交易保证金)作为其成为成员的条件。由合作社按农户可支配生产资料的多少,安排生产任务,下达生产指标。资格股的收益按农户和合作社的交易量来计算。

三、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的管理的形式

(一)、经营的形式

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设成员(股东)大会、理事(董事)会、监事会。由理事会面向社会用公开招聘的形式聘请合作社总经理,负责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并由理事会制定出量化的短期、中期、长期效益目标;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组建考核小组(财政、审计、会计事务所等部门组成)按年度或定期对合作社的经营状况予以审计,并向全体成员和社会发布年度公报,理事会根据合作社的经营效益决定总经理的任免。

(二)、股份的管理

1、基础股、积累股、家庭股、社会股每股均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分红权;分红股只享有分红权。

2、基础股原则上不允许退股;积累股、家庭股、社会股、分红股可按一定的程序自由退股。其中:基础股产生的积累股可作出适度的限制性规定。

3、基础股和其产生的积累股原则上不允许转让,其它类型的股份须经合作社理事会批准,按一定的程序进行转让。

4、资格股在完成一个成产周期后可自由退股,其交易保证金可采取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方式,交易保证金不享受分红。

(三)、社员的管理

对自愿入社的农户,按照本人意愿,可单独只享受年终分红,也可实行工资制和年终分红相结合的办法。即:按照农户家庭自愿实行工资制的劳动力的年龄、知识、体能、性别、特长等综合素质和水平,与合作社签订定向劳务合同,合作社根据不同农民的个体差异,保证全年对农民派工不低于一定的数额,农民必须优先服从合作社的安排和调度,在合作社没有安排务工的时间,由农民自由支配。同时,可根据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对农民实行底薪制、年终奖金激励制、合作医疗补贴、养老保险补贴、无偿培训等优惠政策。例如:一农户有口粮地20亩,有5口人,其中:父亲56岁,身体条件不很好,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只能从事一些轻体力的简单劳动;夫妇二人,年龄为2826岁,初中文化程度,身体条件较好,无任何专业特长;两个子女上学。全家申请以20亩口粮地作为股份入股合作社,经合作社审核,该农户符合入社条件,批准入社。同时,该农户又申请家庭3个劳动力实行工资制,合作社根据劳动力的差异,对其父亲订出年派工100个,每个工20元,计2000元的指标;对其夫妇订出年派工140个,每个工50元,计7000元和125个,每个工40元,计5000元的指标。同时,对其父亲订出月50元,夫妇二人100元、80元的底薪(或称最底生活补贴)(注:合作社建社初期或经营状况不太好时,可暂缓实行底薪、医疗、养老等补贴政策;经营状况较好时,可提高底薪和各种补贴的标准),全家同意以上标准。合作社根据全年生产用工需要,对这3个劳动力按照“标准行市、质量检验、效率达标、天工月(季)结”的办法兑现劳务工资。对合作社无派工的时间,也无安排培训的时间,农户可自行安排其它生产或就近务工,但必须保证合作社全年安排的派工完成的质量。这样就可以实现把农民向农业产业工人初步过渡目的。

四、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建设的试点

(一)、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试点的选择

由于新疆农村的各个地区各方面的条件差异很大,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组建的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有本文尚未涉及到的问题和矛盾,建议先进行一个或几个的试点,再逐步扩大试点的范围,在试点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规避风险、稳扎稳打、稳步推进。

在试点的选择上,应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乡村两级无外债或有少量的负债,社会矛盾较少;二是乡村集体经济雄厚,自然资源丰富,开发利用空间较大,资源禀赋高,见效快;三是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地理位置优越。

(二)、对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试点的支持

1、高位推动: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的设立,打破了农村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主要触动了乡村两级领导干部的“奶酪”。“利之所在,情必所钟”,“利”的减少和损失,“情”就会有所不“钟”;在筹建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方面,乡村两级部分领导干部有可能会出现不积极配合或消极待懈甚至是暗地阻挠的现象,这就需要县级或县级以上的政府强势推进、高位推动,为试点社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2、项目助力:随着国家对农业农村发展扶持力度和投入力度的加大,各种涉及农田基本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综合开发、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接踵而至。新型农村经济合作(联合)社可以作为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基层单位,在政府指导下,整合各种支农资源,为合作社和农村经济发展助力。

3、资金帮扶:在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设立初期,其资产决大多少是应该为不动产,若要使其尽快盈利,必须有一定的启动资金。资金问题可能成为试点社第一至两年的软肋,为使试点社又好、又快发展,需要政府用财政补给或协调信贷的方式为试点社注入一定量的启动资金。

4、场所优先: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设立初期,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为其办公、经营兴建必要的楼堂馆所,可以充分利用乡镇、村(组)现有的办公阵地和场所开展工作,乡镇应优先将现有的办公用房及场所提供给合作社使用。

(三)、试点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操作程序

试点设立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的操作程序简述如下:调查摸底,掌握底数;因村制宜,制订方案;量化股权,科学配置;健全机构,民主管理;加强监管,巩固成果。

五、发展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的预期目标

(一)、总体目标:一是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二是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率明显提高;三是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四是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初具规模;五是入社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幅提高。

(二)、阶段性目标:可根据成立的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的规模、发展速度、扶持力度、经营的质量、取得的效益等因素制订出年度目标及近期目标(20092014年)、中期目标(20142024年)、远期目标(20242044年)。

 

 

    

 

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的设立和发展,可以对当前的农村行政运行机制和经济管理体制在以下七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重塑了乡村治理的运行机制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有效的推动了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降低了政府运转成本;二是平衡了乡镇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能力的矛盾;三是为乡镇机构改革的人员分流找到了出口;四是进一步弱化了乡镇政府职能,为探索乡镇自治创造了条件;五是强化了乡村两级的权利制约和监督,扩大了乡镇民主;六是进一步推动了村级自治组织的建设,切实把由“领导”向 “指导”转变。

二、在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瓶颈,填补制度盲点方面有所突破

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的设置模式从以下四个方面有效解决了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的困难:一是建立了相对稳定的资本保障体系: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的资本构成是以乡村两级集体可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制合作经营为支柱,可以达到一定的规模,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利益连接相对紧密,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可持续性。二是减少了管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营质量,规范了管理程序: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可以有效的利用政府的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减少了其经营管理成本。同时,在管理的形式上又与公司制度相结合,在决策、管理、监督的运行机制方面有了较强制度保障。三是集中了区域内的优势资源,提高了资源利用率: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可以在一个乡镇,甚至几个乡镇充分整合区域内的农、林、牧等方面的资源,按照市场要求合理布局。四是扩大了专业合作的覆盖面: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可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和合作,有效的增强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在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与现代农业的有效对接形式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从政府角度,强化其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统一协调能力。二是从市场角度,提高了农业产业化水平,发挥了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民引导、组织、管理作用。三是从民间角度,充分发挥了农民自身组织能力,激活了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实体。

四、在搭建非农资金流入农村的平台方面有所突破

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在股权的设置方面,在充分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的同时,为城市的非农资金和生产要素搭建了重要的平台,如:社会股、分红股的设置和管理等。

五、在拓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渠道方面有所突破

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方面,可以综合统一调配整合一定区域内的资金、劳动力等,对国家项目尚未覆盖到的,农业生产又急需的,一家一户不能解决,一村一组解决不了、解决不好,解决起来不划算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供了有效的解决办法。同时,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国家项目的利用率;另一方面也规避了村级透支集体积累,举债兴建农业基础设施的行为。

六、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手段,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方面有所突破

随着农村公共需求的全面释放,义务教育、公共医疗、最低保障等基本公共产品的供给,已经成为广大农民现实和迫切的期盼。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在其自身经营盈余充沛的情况下,可以为入社的农户提供教育、医疗、最低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一方面可以有效的弥补政府在某些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方面的缺失;另一方面可以予以二次供给,提高供给的标准和质量;第三方面可以扩大供给的范围,切实让农民受益,从而也进一步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影响力、凝聚力。

七、在激活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实体,实现“输血”和“造血”的互动方面有所突破

若一个县、一个地区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发展较快,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户已加入合作社。在调整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各合作社就会根据市场的需求,布局本社的产业结构,自发形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等现代农业的格局;合作社就会主动向政府要政策、要项目、要扶持资金,政府只需履行好宏观调控职能,可以根据本区域内的产业布局和产业特点,对合作社的发展予以引导,符合区域产业发展的可以予以一定的支持;不符合产业发展的可以不予以支持,达到“输血”和“造血”的互动和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 “归位”。

 

   

 

一、从改革风险和成本方面分析

从改革的风险方面分析,发展新型农村经济合作(联合)社,让其真正成为农村市场经济的主体,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和市场经济逻辑。从改革的成本方面分析,发展新型农村经济合作(联合)社不需要政府过多的投入,只需要执政者观念和理念的转变,符合条件的县级甚至乡级就可以操作实施,改革的进入门槛低。从改革的程序方面分析,环节较少、简单易行、操作性强、见效快、实施成本低、治标治本、可在一定范围内普遍推广。

从新型农村经济合作(联合)社的经营效率分析,新疆大部分乡(镇)一般都可以集中30005000亩集体土地(机动地),有的乡(镇)甚至可以达到上万亩,这还不包括集体的林带、牲畜和自愿入社的农户的可经营性资产。只要监督到位,具体经营行为人不“胡整”不“瞎折腾”,再加上政府的扶持,应该都可以实现盈余,只是经营能力的高低,实现盈余的多少的问题。

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分析,由于新型农村经济合作(联合)社有较强的基础性经济资源,假如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无法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市场风险或自然灾害,在保障入社农户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方面,可以通过其历年基础股的收益予以必要的弥补,从而保障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方面分析

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与其他类型模式进行类比分析,在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方面,具有以下的优势: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形成的农业和农村经济生产的组织形式,曾经并还在发挥巨大作用,但也存在无法克服的弱点,比如:(1)家庭承包的单一农户模式,不成规模,没有深层次分工,生产效率低,无力进行创新活动。(2)少数农户联合经营模式(即现行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产生一定的规模效益,有一定抗风险能力,但合作范围与入社农户受到专业化生产的局限。(3)公司+基地+农户模式,个体农户的利益很难真正得到保障。

新型农村经济合作(联合)社与其他类型模式进行类比,具有以下的优势:一是对乡村两级集体资产和自愿入社的农户、企业、社团、个人的资产进行了有效整合,最大限度的利用了农村各种资源;二是有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产品的生产过程最大限度的实现机械化,各个环节分工明确,高效生产;三是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农民既享有合作社的利润分红,又可作为合作社的农业产业工人获得工资,重要的是在增收的同时还大大减轻农民劳动强度,解放了一部分农民可以从事二、三产业,进一步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四是打破农村近似“自给自足”和农产品质量低无附加值的局面,使农村全面走向市场化。同时,也解决了由于农业生产规模小、千家万户分散生产、独立经营,不利于控制农产品的质量,也不利于进行标准化生产,产品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产品的标准得不到统一,责任无法追溯的问题;五是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可以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拉长产业链获得较高的利润。由于其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产品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并且合作社设有专门的市场调查人员从而能够比较准确为市场提供所需要的产品等。这些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先天具备的优势最终能够实现低投入,高产出的现代农业的生产局面。新型农村(联合)经济合作社就是在农村全面市场化的前提下,将先进的科学技术、先进的公司管理体制应用到农村,实现大规模机械化生产、科学的种植管理、产业化经营(既在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模式下得到高产、优质、高效的产品)。从而使产品能够紧贴市场,最大限度提高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率,实现农业增效、农产品增产、农民增收的目标。

 

 

作者简介:孔维勇,男,汉,197611月出生,新疆新源县人,大学文化程度,1996年起在基层从事农业农村工作。先后任职乡党委秘书、村委会副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乡政法书记、纪委书记等,20083月至今任新疆新源县委农办副主任。

 

联系方式:新疆新源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邮编:835800)

邮箱:kwy1129@yaho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