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文件柜初始密码: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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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1日  石政文审(2008年34号)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石家庄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办发〔2008〕93号)的工作要求,市局组织制订了《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已于2008年12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并经市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现将《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石政文审(2008年34号)]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见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    1、《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2、《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 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三条  本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本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该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综合裁量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除外;规定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内容、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第六条   本市各级国土资源法制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处罚依据、理由以及处罚建议进行审核。办案部门对其所建议的处罚阶次没有作出相应说明或者处罚阶次不当,法制部门应当要求办案部门作出说明,说明理由不成立的,可以退卷。     第七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后,办案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需要听证的,由本级法制部门组织。因新的证据出现,应当降低或者提高适用阶次的,应当由办案人员审核后报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其中,经过听证的,由听证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经本单位法制部门审查后报经主管领导审批,或者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合议,决定最终拟处罚阶次。重大复杂案件必须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决定。第八条   本市各级国土资源局要建立立案与查处分离、查处与处罚分离、罚缴分离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推行全程说理式行政执法,所有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听证告知、行政处罚等各个环节都要讲明法理、说明事理、说清情理。     第十条   本市各级国土资源局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进行事后审查,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第十一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法规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有关规定和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一)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  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三)  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  自然人已满十四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  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三)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二)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三)对证人、举报人、办案人员打击报复的;(四)群众举报三起以上且查证属实的;(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七条 对具有从轻情节的违法行为的罚款范围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内,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对具有从重情节的违法行为的罚款范围,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从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内,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第十八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及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市公安局、石家庄市监察局、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制订的《关于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十九条 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列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证据及运用本办法或《执行标准》的具体规定。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国土资源局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核审力度,凡不符合本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的,应建议办案机构补正或者修改。 第二十一条 《执行标准》仅对各项处罚的罚款项目做出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其他处罚内容,在执行中严格遵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由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参照本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及《执行标准》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