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样品盒:侵权责任法讲座(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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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 2010年7月11日
七、怎样理解第六章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下面介绍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那么在这一部分当中,第六章首先48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那就要适用《交通安全法》的原则性规定。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就是76条的规定,那么这个76条的规定,到底是什么样的规定呢?我总结一下,有五个规则。第一个,就是保险优先。那就是说,机动车都要投强制保险,那么首先是强制保险的赔偿。强制保险不足的部分,用《侵权法》来赔偿,这是第一点。
那么第二点,《侵权法》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时候,要适用的规则原则是两个,第一个规则原则就是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是行人人身损害的,用过错推定原则。那么其他造成财产损害或者是机动车相互之间造成损害的,过错责任原则。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规定了过失相抵。那么机动车一方有过失,非机动车一方也有过失的,那么这时候实行过失相抵。那么过失相抵的条文当中说要承担是的减轻赔偿责任,其实说的就是在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因为有优势,他还要承担多一点的赔偿责任,大体上是这个意思。
第四点讲的是什么?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他们的过错造成是构成损害的全部原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那么他承担多少呢?在10%以下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第四个规则。
那么第五个规则,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引起损害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你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中,就规定了这么五个方面的规则。那么我们按照48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就是这76条的规定,这五个方面的规则来确定赔偿责任。这是一点。
那么第六章第49条,一直到52条,是讲了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怎么去处理责任的归属问题。那么这一部分规定的都非常明确,49条规定了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个还是保险优先的问题。那么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说的是什么呢?无论是借用也好,租赁也好,那么承租人,借用人开了你的车,出去行驶,那么造成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那应该是借用人和使用人自己承担责任,原则上和所有人是没有关系的,就是和车主是没有关系的。那么什么情况下车主才应该承担责任呢?就是机动车所有人这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什么情况下有过错?我想是不是这样,一个你借车和租车的时候,你根本就没审查借车人和租车人的驾驶资格,他根本够没有驾驶证,你把车借给他,租给他用了,这是有过错。第二,你的车,本来就是有故障的,你没有告诉人家,这个也是有过错的。就是类似这样一种情况,那么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那么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规则也是比较清楚。
那么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关系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那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在实践当中,就把这种情况叫做事实车主和登记车主,那么双方私下里去交易二手车,我卖给你了,但是我又不愿意去做登记,不愿意去做过户登记,说反正你用了,钱我也拿了,你就自己用去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事实车主在驾驶机动车的时候,造成他人损害,谁承担责任呢?那么原来很多人说登记车主也要承担责任,那么我们说这种情况下,登记车主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充分,因为机动车是一个动产,那么动产,它也进行登记,但是这个登记其实是一个不具有对抗效力的登记,是一个对抗主义的一个登记,它并不是所有权的转移的登记。所以机动车交付的时候,所有权就转移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已经转移了,为什么还要让登记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呢?所以这次规定的很明确。
那么51条规定,是讲的非法转让机动车。那么这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是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这不是违法交易吗?违法转让机动车,那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时候,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两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定也非常对的。你也知道这是报废车,你也知道这是拼装车,你们两个人还互相交易,两个人都有过错,你们两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有道理。
那么第52条,我们把它叫做盗抢机动车。那么条文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对不对?对。本来我的车就被人家抢去了,盗去了,夺去了,那么他把这个车弄走了以后,他去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还要找我这个车主吗?没有道理。那么这种情况,就规定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有一个规则,说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你是盗抢人,你把这个机动车偷出去以后,盗出去以后,你造成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了,那么这个时候强制保险要不要赔?那么我们现在这一条规定,强制保险在这种情况的时候,垫付抢救费用,可以先给,那么给了以后,只要保险公司发现盗抢人是谁了,你可以找他追偿。这个规则也是比较有道理的。
那么最后一条,就讲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那么这个机动车参加过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那么机动车不明,不知道这个车到底是谁的,或者机动车没有参加强制保险的,需要支付被侵权人的人身伤害的抢救、丧葬等费用,这个时候要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那么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以后,他的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个是在交通肇事以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情况下采取的一个办法,那么这个办法也比较简单。这个是介绍的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那么在理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这一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这一部分,一定要去理解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76条,那么除了76条以外,那么现在《侵权责任法》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规定的其他的,都不是一般性的规定。那么就从49条规定,都是一些特别的情况,所以这一点,大家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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