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运维工程师:1984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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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民[1984]优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新的抚恤标准,从今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凡在今年四月一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一次抚恤金均按新的标准发给;已经按原标准发了一次抚恤金的,按新的抚恤标准补发其少发的部分。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需要增加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这次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表中,对部分人员职级范围作了变动。因此,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规定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表》中,牺牲、病故人员的职级划分,也按新的《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表》规定的职级范围相应变动。
附件: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表一份
一九八四年十月九日
附件:
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表
(自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职           级
抚恤标准
班长、战士级
2,000元
连、排职或二十一级以下干部
2,100元
营职或十九级至二十级干部
2,200元
团职或十五级至十八级干部
2,300元
师职或十四级以上干部
2,400元
注:参战民兵、民工、人民群众,比照班长、战士级的抚恤标准发给;国家职工,按照有关规定比照相当职级的抚恤标准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