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恩母亲的一封信200字:2008年《辽宁省优抚工作管理规范》第三章 优抚对象及其权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9:15:45


第三章    优抚对象及其权益

   
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是优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章围绕优抚对象有那些权益,应该享受那些待遇进行了编写。

 

第一节  优抚对象的范围及定义

 

一、优抚对象的范围:

 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二、各类优抚对象的定义

 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

2、“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3、“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4、“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其中,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伤残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回乡的人员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烈士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遗属。

    6、“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遗属。

7、“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遗属。

8、“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9、“抗美援朝民兵民工”:是指抗美援朝战争期间,成建制入朝连续支前1年以上,现仍居住农村的民兵、民工。

10、“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根据《关于如何确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待遇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条件的复函》(辽民优函(2006)32号)。“生活特别困难”的条件确定为,在没有实行农村低保制度前,按享受农村特困户待遇掌握;实行农村低保制度以后,按已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掌握。

11、“参战人员”: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已经从军队退役人员。

12、“参试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含代管单位)和从事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13、“老党员”:是指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1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执行。

 

第二节  残疾军人的权益

   

残疾军人的权益是指:享受医疗优惠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伤残抚恤金,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和解聘。

一、生活保障

1、抚恤补助。按月领取抚恤金,按照当地民政和财政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2、护理费领取。对分散安置的1-4级残疾军人(含参战伤残民兵民工)按月享受护理费。标准是:因战、因公一至二级残疾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至四级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至四级残疾的,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具体标准由当地确定。

2、集中供养。对1-4的残疾军人可实行供养终身,需长年医疗或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批准后,可入住省荣军医院,实行集中供养。

3、一次性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民政局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4、丧葬补助费。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5、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1-4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6、劳动权益保护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7、异地入户待遇。残疾军人和配偶户籍不在同一地区的,家属和未成年的子女可异地迁入。

8、就地农转非。残疾军人和配偶户籍为同一地区,且残疾军人为城镇户籍的,可就地农转非。

9、配置辅助器械。经审核需要配置辅助器械的残疾军人,可配置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等。

二、住房保障

1、租赁公有住房。1-4级残疾军人及其遗属,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租赁公有住房的,可享受减免政策。

2、购买廉租房。可以优先购买经济实用住房和廉租房。

3、住房动迁。各部门、各单位对残疾军人在住房分配、动迁分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照顾。

三、医疗保障

1、医疗保险待遇。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统筹地区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残疾军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财政、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帮助解决。

残疾军人逝世后,个人帐户内结余的本金和利息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对1-6级残疾军人已经实行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的地区,可根据情况继续实行医疗费统筹。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2、工伤保险待遇。7-10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7-10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3、医疗补助待遇。1-6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主要用于补助残疾军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对困难的7-10级残疾军人根据医疗情况,由民政部门适当给予补助。对患精神病的残疾军人入住辽宁省康宁医院的所需费用由省和市、县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县级财政每人每月负担300元,其余的费用由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每年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和福彩公益金中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看病时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四、优待政策

1、子女就学优惠。1-4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2、奖学金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3、交通优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市内公交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及民航班机享受票价减半优惠。

4、申请法律援助。

下列事项由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⑴涉及军人军属的刑事案件;

⑵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⑷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⑸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⑺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⑻因工受伤请求补偿、赔偿及医疗费的(责任事故除外);⑼主张因军人婚姻受侵害、优抚政策不落实等合法权益的;⑽县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他确需法律援助       

的事项。

 

第三节 “三属”的权益

 

一、生活保障

1、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应当在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对身前作出特殊贡献的,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2、享受定期抚恤。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抚养人,以及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十八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或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可享受定期抚恤金。一户有两人以上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每人可按定期抚恤金标准增发30%。

对于无工资收入的随军遗属异地安置时,由接收地区的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原按军队规定标准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高于地方规定的定期抚恤金的部分予以保留。(调整顺序)

3、享受优待金。家居农村无工作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家庭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享受优待金。

4、享受遗属死亡抚恤。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证件。

二、就业和安置

1、就业安置。被评为烈士后,一般应该安排一名符合就业条件的子女就业。各单位在精简调整中,一般不得解除与烈属的劳动关系;对破产、倒闭企业职工中的有劳动能力的烈属,应由原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妥善安置。烈属所在企业破产、倒闭且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街道(乡镇)负责其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及临时生活医疗救助,对已办理求职登记的烈属,县级、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免费就业服务。

对有劳动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在短时间内难以被社会用工单位吸纳就业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就业特困人员安置办法优先安排其进入公益性劳动岗位就业。

2、养老补助。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部分丧失、大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难以重新就业的,在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前,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临时定期抚恤补助。经街道(乡镇)审核、县级民政局审批后。可临时享受“三属”定期抚恤金或差额补助金至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二、住房待遇

1、租赁公有住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优先租赁公有住房,并享受减免政策。

2、购买廉租房。可以优先购买经济实用住房和廉租房。

3、住房动迁。各部门、各单位对“三属”在住房分配、动迁分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照顾。

三、医疗待遇

1、有工作单位的“三属”随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享受定期抚恤或差额补助的,可由县级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专户缴纳保费,帮助其参保。缴费标准参照残疾军人参保规定执行。

由省财政补贴的贫困地区的“三属”,原则上亦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城镇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乡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当地组织参加的医疗保险。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民政局通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或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2、医疗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每年不少于500元,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诊疗费、药费及起付标准补助比例不少于75%。

3、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后,医疗仍然困难的,可享受当地大病医疗救助。

“三属”看病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四、教育和入伍优待

1、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2、烈士子女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3、烈士子女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烈士子女、兄弟姐妹本人志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役。

 

第四节  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权益

 

一、生活保障

1、定期定量补助。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一般比照当地农村上年人均纯收入水平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优待补助。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6%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3、特殊救济。对孤老在乡复员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中的残疾军人生活困难的一般要给予特殊救济,在乡孤老优抚对象除享受优抚待遇外,还应该享受分散五保户的待遇,对困难在乡复员军人中的残疾军人要按照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确定。

4、差额补助。60年代精简下放职工中的在乡复员军人,领取补助费的,其补助费标准低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按照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5、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乡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不计入个人收入,一般的都应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在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至50元。

6、丧葬补助。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人员死亡时,除当月应发的定期补助金外,增发半年定期定量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

7、遗属待遇。在乡复员军人死亡后,其遗属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生活特别困难”的条件为,没有实行农村低保制度前,按享受农村特困户待遇掌握;实行农村低保制度的,按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掌握。

8、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档案齐全、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省、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定期定量补助和医疗待遇。本人档案中缺乏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必备审批资料已经享受带病回乡待遇的,每月只享受15元的补助,在没有按规定审批前,不享受医疗待遇和优待金。

9、走访慰问。每年春节、“八一”期间和重大节日,应对在乡复员军人进行走访慰问,发放慰问品和慰问金,贴春联、挂荣誉牌。

二、住房保障

1、建房优惠。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扶贫单位包户建设、自筹和政府部分补助建设、政府完全补助建设相结合的办法帮助建房。乡镇和村委会负责组织义务工帮助建房。

2、建房标准。根据情况每户建房标准为两间或三间主房,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2口人一般建2间住房,3口及3口以上一般建3间住房。

3、政策优惠。地方政府在建房过程中,应简化宅基地审批环节,免收耕地占用税及建设、规划、配套、占道、砂石等涉及建房的有关费用。

4、产权确定。新建住房完全由政府投资的产权归县级民政局所有。个人有投资的,确定为政府和居住对象(指夫妻双方,下同)共有产权,按政府投资和个人投资份额办理共有产权证,建房前进行产权公证。所有新建住房在居住对象(指“三老”夫妻双方)死亡前不得转卖。

居住对象有法定继承人并尽赡养义务的,居住对象死亡后,愿意继承房产的可优先优惠继承或购买。政府拥有完全产权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和房产部门按房屋的原始价值、折旧年限和折旧率计算现值,由法定继承人按现值半价购买;政府和居住对象拥有共同产权的,按政府投资价值、折旧年限和折旧率计算现值,由法定继承人按现值半价购买。未尽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居住对象死亡后,愿意继承房产,按计算后的现值优先购买。住房出售后回收的资金,仍专项用于解决“三老”对象及特殊贫困户的住房困难。

5、孤老对象一般不予建房。孤老“三老”对象(指男满60岁,女满55周岁,且无依无靠者)一般不予帮建,应安排其到光荣院或敬老院的光荣间养老。

三、医疗保障

1、参加医疗保险。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缴费,住院按规定比例报销。

2、医疗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每年不少于500元,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诊疗费、药费及起付标准补助比例不少于75%。

3、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后,医疗仍然困难的,可享受当地大病医疗救助。

4、诊疗优惠。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看病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第五节  参战(参试)人员的权益

 

参战(参试)人员除按标准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参试人员还享受以下待遇。

1、伤残等级评定。对已认定为参试人员,本人申请要求评残的,报送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后,由各市统一组织到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医疗鉴定和评残。评残的程序和提供的资料与其他残疾军人的评残相同。

2、养老缴费优惠。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账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4、残疾子女手术优惠。患有先天性残疾的子女,纳入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明天计划’,对五官科、先天性心脏病、外科及矫形康复四大类疾病予以治疗。

5、低保补助。 对持有当地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农村尚未建立低保制度的地方,按照当地特困户救济标准发给补助。

 

第六节  现役军人的权益

 

   一、义务兵本人的权益

1、邮政优惠。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2、复工复职政策。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3、义务兵安置。义务兵退役后,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接受就业前培训,符合安置条件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可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

4、报考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5、医疗优惠。对少数远离军队医疗机构的散、小单位现役军人及享受优惠条件的随军家属,可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对现役军人就诊免收门急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除外)、门急诊诊疗费;对住院医疗费用,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床位费、诊疗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所有费用实行减免(药品费、输血费、材料费除外)。对现役军人的急诊、危重伤的抢救应直接进入急救绿色通道,并实行先救治、后收费。

6、交通旅游优惠。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二、义务兵家庭待遇

1、享受优待金。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全省农村按照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0%发给:城镇的按照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

2006年辽宁省冬季进藏义务兵中属于农村的,家庭优待金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倍发给;属于城镇的(含应征的大学生)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发给。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2、保留承包土地。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承包地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3、入学入托优待。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七节  抗美援朝民兵民工、特别困难的

在乡复员军人遗属和老党员的权益

 

1、抗美援朝民兵民工。按照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70%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不享受其他待遇。

2、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按照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50%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不享受其他待遇。没有享受低保户待遇的特别困难遗属,补助标准享受2004年的标准,以后不再提高标准。

3、老党员。根据老党员入党的不同时期享受不同标准的补助,2006年的标准分别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50元/月);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2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 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80元/月)。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50元/月)标准发给补贴。 

2010年的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 390元;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30元;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