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桥顺丰快递电话:税务知识学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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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学习(三) 作者:曹剑佩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4 更新时间:2010-11-12 9:24:36

   

二、所得税  

1、企业年度内各季度实现的利润可否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还是必须在汇算清缴时才可以弥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5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因此,所得税预缴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预缴申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必须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亏损。以前年度的亏损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须按照税收有关规定办理亏损认定手续。

2、国外母公司给中国境内子公司定期提供一些行业状况、发展动态等商业信息,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二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企业的应付未付货款,确实不用支付的,是否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对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企业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4、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点规定:“(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制药行业,由于长期打广告所花费的广告费比较大,请问发生的广告费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亏损,可否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8、金融企业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第一条规定:“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9、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是否可以全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另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的确认,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10、保险公司扣缴本公司雇员和非雇员的个人所得税时,是否都可以从所得额中扣除40%的展业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第一条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因此,保险公司的营销员不论是雇员还是非雇员,都可以按规定扣除40%的展业成本。

11、企业的董事取得董事费收入,是否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理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在企业任职的董事同时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合并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计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个人转让住房时,该住房的装修费用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收入额中减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其中第(三)点对合理费用进行了明确:“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因此,个人转让住房时,如符合上述规定的装修费用允许在其收入中减除。                                      

14、残疾人取得福利彩票的中奖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残疾个人取得的彩票中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不属减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因此,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5、企业对外投资持有其他企业股权所发生投资亏损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点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对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之一的股权投资持有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6、某外商投资企业新任命了一名部门总监,而这位部门总监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该总监除了领取工资、奖金、节日补贴以外,还领了一定数额的董事费,其取得的董事费应该如何纳税?  

答:对于个人在公司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和工资收入,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第二点第二项规定,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虽名义上不在公司任职、受雇,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公司任职、受雇,所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或其他类似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总监是有任职的董事,其取得工资收入和董事费收入应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7、张先生09年上半年在广州公司任职,下半年离开广州转到佛山某公司任职,而张先生户籍在顺德,请问张先生年所得超过12万如何确认纳税申报地点?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此, 张 先生可到佛山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所得12万个人所得税。

18、我公司高层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现取得年金收入,请问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19、某公司的原股东将50%股权转让给他人,并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现因特殊情况新股东将股权退回给原股东,对原股东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第一点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予退回。”按照上述规定,对原股东转让50%股权行为已经履行完毕,并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是不能办理退税。

20、分公司向集团公司上交的管理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四点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分公司向集团公司上交的管理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21、企业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因此,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22、公司今年为员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全年补充医疗保险,请问能否将保险费分摊到全年12个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对文件中所指“当期”即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的当月,而不是享受保险金的当年,也就是说不能分摊到全年各月工资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3、公司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建立年金制度,对公司支付的年金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是指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另根据《关于补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缴纳的年金在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24、公司在2008年发生一笔资产损失,由于财务疏忽未在当年确认损失并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请问公司是否可以在今年确认损失并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25、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可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由于上述列举可加计扣除的项目不包括差旅费,故对研发部门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加计扣除。

26、单位在 “南粤甘泉抗旱救灾行动”中,以单位名义通过合法的慈善机构向旱区捐款10万元,可否全额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通过公益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你单位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是不允许扣除的。

27、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是否应视同销售取得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8、公司员工出差搭乘飞机,请问取得的电子客票是否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合法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第一条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因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29、公司平日采用外币结算业务,请问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确认汇率价格?确认的汇率价格对公司汇算清缴是否有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30、残疾人开办一间修车行,问能否享受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吗?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规定:“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因此,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上述范围内,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31、员工在外地缴交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减?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第一点:“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二点:“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个人或扣缴义务人如能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供异地机构的证明材料、购买社保、缴交住房公积的员工名单以及合法有效的缴费票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异地缴交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可以按规定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

32、我企业购买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如何计算折旧年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点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33、企业发生的哪些资产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34、符合什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一点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具体的减免办法按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执行。 

35、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第二点规定:“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是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可以将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36、租用办公场所,在租赁期间对房屋的结构进行改建,请问发生的费用应该如何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7、什么是关联企业?对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所发生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法称关联方是指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8、企业属于一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请问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9、单位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未达到2000元费用扣除额,请问是否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 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其中,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只要你单位向个人支付所得,不论数额是否达到2000元的费用扣除额,均需要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40、离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在免纳个人所得税范围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1、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防暑降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上述单位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应在职工福利费列支。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2、制衣企业欲将自产的货物提供给经销商作市场推广样品,涉及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样品,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

43、单位属于国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运输企业,现到地税分局门前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请问地税分局是否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六点规定:“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税款,并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入库。”因此,纳税人在门前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均由地税分局征收企业所得税。

44、建筑设计企业为提高设计人员的设计水平,组织设计人员到上海世博会观摩学习所发生的费用,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如企业确实符合上述规定并能提供以上支出凭证,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45、单位员工通过区慈善会向“广东扶贫济困日”进行捐款,请问能否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是个人对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区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6、单位给优秀员工报销的旅游费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给优秀员工报销的旅游费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7、参加顺德区地税定额发票抽奖,中了500元奖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你获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5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8、个人独资企业取得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点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9、个体工商户自产自销花卉,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点规定:“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个体工商户将种植花卉对外销售,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