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交警队电话号码:税务知识学习(二)-地税知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5:11:50
税务知识学习(二)-地税知识 作者:曹剑佩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8 更新时间:2010-11-12 9:21:15

一、营业税  

1、运输公司支付运输费给个人,能否凭个人开具普通收据作为营业额扣减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此,个人开具普通收据不能作为扣缴凭证扣减营业额。

2、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营业税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自 2009年1月1日起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因此,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3、为企业提供劳动力的劳务中介公司,是否可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6号)规定第三条第(十二)点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另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679号)规定:“经人事部门批准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公安部门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点规定执行,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劳务公司可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4、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8]583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及其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或者接受委托代征税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5、物料回收公司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处置危险废物取得的收入,不需缴纳营业税。                                                        

6、我公司属于汽车销售商,代银行提供汽车按揭服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点第(五)项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7、受托拆除建筑物取得收入如何缴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点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8、报关代理公司代客户报关发生的仓储费、检验检疫费、熏蒸费等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的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9、集团公司向银行贷款,再以平息借给下属单位使用,向子公司收取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的规定:“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10、个人买卖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点的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1、个体工商户从事福利彩票代销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第一点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18)规定:“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代销福利彩票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12、某企业将一批设备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出租,对出租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无论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13、个人经卫生部门批准成立一间营利性医疗诊所,是否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因此,对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诊所,属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14、公司两年前向银行抵押贷款,将公司所属的一栋房产抵押给银行,获得700万的贷款。最近,贷款到期,公司无力偿还,根据贷款协议,银行委托拍卖行将公司抵押房产进行了拍卖,并以拍卖所得用于偿还我公司贷款本金及利息,请问公司应如何缴纳相关的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九点规定,银行贷款给单位和个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如果贷款期满后借款者无力还贷,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15、商场向供货方收取进场费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点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商场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进场费与销售无联系的,则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16、香港公司承接深圳公司的委托进行一项设计工程,香港公司在境内取得收入,请问应在哪里申报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另外,根据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因此,香港公司如在境内没有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的,应由深圳公司(即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营业税。

17、建筑安装企业,承接了一项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500万元,并规定对方企业于合同签订当月向我公司预付款100万元。公司预收的100万元应何时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你公司收到预收款100万元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8、公司从事国际快递服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文规定,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免营业税,请问公司将快递货物由境内运送至境外,是否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点第(二)项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从事国际快递服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计缴营业税,不适用财税[2010]8号文件规定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19、个人转让受赠或继承住房,如何界定住房的购买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点规定,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住房的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20、企业之间发生小额贷款行为取得利息收入,是否要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9]449号)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21、公司出租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但承租人延迟交租每半年才支付一次租金,请问公司应按半年还是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因此,你公司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应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 、其他税费  

 

1、双方签订以提供广告劳务抵偿房屋租赁费用的合同应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以提供广告劳务抵偿房屋租赁费用的合同,是反映提供广告劳务和出租房屋的双重经济行为合同,属于应税凭证,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财产租赁合同”的税目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2、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要到一些报刊、杂志刊登广告,与对方签订的委托书等应否交纳印花税?   

答: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44号):“我省各家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否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凭证,应按印花税条例规定计算贴花。”因此,你公司与报刊、杂志刊登广告合同应依照印花税“加工承揽合同”税目按合同记载的总金额依万分之五的税率,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3、某公司在厂房旁边加建处理油池。对该部分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第一条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因此,在厂房外加建处理油池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不需缴纳房产税。

4、公司将房产出租给孵化企业使用,请问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第一条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自 2008年1月1日 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某居民区内有一幢经营性的健身会所,该会所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现交由物业公司管理,该会所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因此,上述房产属于业主共有的自营房产,应由代管人(即物业管理公司)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

6、某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将三家企业合并,改建为一家。这三家企业的房产全归改建后的企业名下,对此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公司签订的技术合同暂无法确定计税金额,请问是否要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8、公安部门登记民用车牌的车辆,是否可以享受免征车船税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车牌、武警牌照的车船。”因此,公安部门所使用登记为民用车牌的车辆,不能享受免征车船税优惠。                            

9、公司办公楼的配套设施更换后,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部分需要如何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10、父子之间房产赠与协议书或赠与证明等,是否需要贴花?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赠与协议书或单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1、公司的车辆在南海登记上牌,那么能否在顺德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56号)第三点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因此,在车籍所在地缴纳。

12、企业属于自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请问免抵增值税额部分如何计征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点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3、企业将自有的房产用作经营宾馆,对出租客房取得的收入是否需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1]403号)第四条规定:“旅馆的房租收入、仓储业的仓储租金收入,是属营业性的业务收入,这种租金收入与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同,因此,对旅业、仓储业的房产,仍按照其固定资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14、公司的消防设施开始老化,现需要更换新的消防栓,请问新更换的设施价值是否要记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二条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所以,公司新更换的消防栓,如果属于易损坏,需经常更换的零配件,可不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15、美国公司向境内三资企业购买部分股权,并在美国签订股权买卖合同,请问美国公司所签订合同是否要贴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16、单位自用的地下停车场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二点第三项规定:“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你单位地下停车场符合上述情况的,则应缴纳房产税。

17、公司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会使用各种形式的表、证、单、书、卡等凭证。那么,这些凭证需要申报缴纳印花税吗?  

答: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确定是否要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凡是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各种形式的表、证、单、书、卡等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应缴纳印花税。

18、企业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要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点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19、合并成立的新企业,在启用资金账簿时,应该怎样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点第(一)项规定,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0、企业在2010年初已缴纳2010年全年的车船税,但在6月份车辆被盗了,能不能退还多缴部分的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21、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点第(二)项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2、公司有一辆载货汽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没有注明自重多少吨,只有总质量或核定载质量,应如何确定车船税计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第五点规定:“对于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23、境外企业为公司提供咨询管理服务,请问公司代扣缴境外企业营业税时是否要代扣缴堤围防护费?  

答:国内企业支付给境外公司劳务费,由境内企业代扣缴营业税,不需缴纳堤围防护费。

24、公司于今年6月份新开办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分别有生产制造和咨询服务,请问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属国税还是地税征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点第(四)项规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25、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订立的购房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点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另外,根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务[2008]137号)第二点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订立的购房合同,房地产公司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印花税;个人则暂免缴印花税。

   

   

四、征管综合  

1、公司一名股东将当时投资入股的100万资产平价转让给另一股东,请问是否要进行纳税申报?  

答: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根据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其中上文第四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在校大学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是否有相关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第一点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政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于在校大学生不属于毕业生,所以从事个体经营没有优惠政策。

3、企业领取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能否以外币金额填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规定,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人一律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在“费用明细”栏中分别列明运费(含多式联运全程运费)、船舶代理费及其他服务收费项目。当费用同时用人民币和外币结算时,必须按单一币种分别填开发票。用外币结算费用时,除以外币金额填开发票外,还应在备注栏中,按当天的外汇牌价注明人民币的合计金额。

4、运输企业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是否要加盖自开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的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时,不再加盖开票人专用章。

5、如何在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纳税核定内容?  

答:进入网上申报系统后点击“涉税查询”,再点击“综合查询”中的“纳税核定查询”即可查询到相关核定内容。

6、企业取得电子发票,如何查询开票单位信息?  

答:纳税人收到电子发票后,可以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点击“网上办事”中的“发票查询”,选择“电子发票数据查询”后进入查询界面,输入发票代码和号码,并输入该张电子发票的开票金额,即可查询发票的发售情况。另外,如收票方是在线开票系统的用户,也可登陆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点击“发票查询”中的“取得发票情况查询”,可以查看已收到的电子发票相关信息。

7、开通网上在线开票后,纳税人如何验销发票?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应用系统操作说明》,发票开具后系统即自动验销发票。如当月开票正常,无作废发票的用户,不需要验销纸质发票。如果当月有作废发票的,系统会有“必须验销作废发票”的预警提示,必须在开票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验销已作废的纸质发票,只要不超过3个月缴销发票,业户是可以正常开票的,否则不能继续正常开票。(纳税服务局)

8、新建的房产未取得发票已投入使用,能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点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