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璧电子副总裁:求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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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上篇)

编者按: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08年12月,党中央下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新时期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为反映全国政法战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在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本刊特分两期刊发笔谈文章,以飨读者。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改革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期待改进的司法问题和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有效保证了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各项任务的完成,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优化职权配置,促进司法公正

完善审判管理,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规范运行。通过指导各级法院成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等措施,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运行机制。

完善审判组织,继续推进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改革。对审判委员会机构设置、运行方式、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了完善,逐步实现审委会委员的专业化和工作的规范化,逐步由会议制转变为审理制。对合议庭的组成、职责、考评机制、免责情形等作出规范,加强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职责。

推进量刑制度改革,严格规范法官裁量权。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切实采取措施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工作的透明度,统一裁判标准。

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确立了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案件审理方式和刑罚执行方式。在全国18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改革再审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和申请再审权。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并细化了申请再审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设立相应机构,充实审判力量,改革审理程序,制定配套规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问题。

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完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本辖区执行工作的管理体制。推行执行全程公开和执行事项告知制度,强化制约,将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分开,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改革死刑核准制度,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从2007年1月1日起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统一死刑案件裁判标准,完善死刑二审开庭程序。

二、落实司法民主,增进司法透明

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自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颁布《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经费保障,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明确其审判案件的范围。2009年,全国人民陪审员数量由5.7万人增加到7.7万人,全年参与审判案件63.2万件,同比上升25.1%。

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沟通,完善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沟通协调机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联络工作。研究建立人民法院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制度,完善社会舆情汇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司法工作中涉及民生的热点问题。

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底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从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六个方面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实现了透明公开、阳光司法。

三、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司法监督

改革法官遴选制度,保证法官良好素质。认真贯彻《法官法》,严格法官职业准入,保证法官具有较高的素质;逐步实现从律师、专家、学者中选拔法官,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拔法官。

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实现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形成身份明确、职责清楚、管理规范、保障到位的分类管理格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善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接受外部制约与监督机制。通过专题报告工作、司法解释备案、接受执法检查等形式,主动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加强党外人士监督制度建设,成立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完善联络工作组织保障。健全新闻发言人例会制度,完善记者旁听开庭机制等,从多方面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为舆论监督提供方便。改革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创立人民法院廉政监察员制度。为强化审判执行工作的内部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创立了符合法院工作特点的廉政监察员制度。目前,全国有2914个法院设立专职或兼职廉政监察员27745名,对审判、执行工作实行直接监督。

四、完善为民机制,维护人民权益

构建符合国情的调判结合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等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形成较为完备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进一步确立了“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指导思想。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积极开展巡回办案,加强诉讼调解,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签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

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研究建立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完善涉诉信访工作信息反馈机制,推行法官带案下访和巡回接访制度。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积极探索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研究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制度,提高审判工作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深入推进司法改革 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制约监督能力的关键环节入手,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监督制约为重点,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针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和程序,加强了刑事立案监督。

改革和完善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加强人权保障。增强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健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完善证据审查制度,探索建立违法侦查行为调查机制,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制度。

开展量刑建议试点,促进量刑公开和司法公正。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制度。

改革和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等文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同步监督。同时,通过加强派驻检察,推行与看守所监管信息联网,强化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经常性监督和动态监督,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羁押期限告知、期限届满提示、检查通报、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加强工作衔接和法律监督的制度,初步建立起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

完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为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探索上下级检察院协调办案等机制,强化抗诉书说理,收到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完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会同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

二、建立健全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公信力

优化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配置,积极推进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程序改革。为解决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权力相对集中、监督弱化的问题,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目前,这项改革已在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开始实施。

建立和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为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防止刑讯逼供,保护人权,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并推行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后,涉及检察人员办案不文明、不规范的投诉明显减少。

健全举报机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利。开通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举报电话和网站,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和改进了举报线索的管理。

建立健全规范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工作的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建立了规范扣押、冻结、管理、处理涉案款物的长效机制。

完善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办法》,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建立和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活动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启动试点以来,有效规范了检察执法行为,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赞同。

建立和完善检务公开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完善了公开的方式和途径,健全了对违反检务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

改革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这对于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巡视工作制度、检务督察制度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工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刚性和力度。

三、加强检察队伍素质建设和基层检察院建设,增强法律监督能力

深入推进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起草了《人民检察院规范化管理指导性标准》和《检察业务工作操作标准(范本)》,并在全国56个基层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有效推动了检察机关的规范化建设。

改革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建立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轮训制度,开展大规模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完成对全国地市级检察院检察长的培训,2010年底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完成对全国3500余名基层检察长的轮训。

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进一步健全了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核心的规范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职业行为和职业外活动的职业道德准则,并在全体检察人员中部署开展学习贯彻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主题实践活动。

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夯实检察事业发展根基。200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积极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建设。

通过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得到了初步解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健全。检察机关将继续推进检察改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下篇)



深化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吴爱英

  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根本出发点,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一、监狱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建立的监狱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出现了一些不适应问题,严重制约了监狱职能的发挥,迫切需要通过改革加以解决。2003年,国务院决定对监狱体制进行改革,并开展了改革试点。2007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监狱体制改革。监狱体制改革围绕“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目标,突出落实“一个保障”(全额保障)、推进“三个分开”(监企、收支、监社分开),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刑罚执行制度,力争2011年基本完成监狱体制改革任务目标,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体制。目前,监狱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初步建立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制度,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基本实现监狱经费按标准财政全额保障;实行监企分开,初步建立了刑罚执行和生产经营管理分开运行的监狱体制,形成了相对独立、有机联系、密切配合、规范运行的管理机制;实行收支分开,实现监狱经费与监狱企业收入脱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形成了执法经费支出和生产收入分开的运行机制;推进监社分开,逐步解决监狱办社会问题。通过实行监狱体制改革,监狱整体工作全面加强,监狱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二、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改革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近年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试点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29个省(区、市)的15621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并逐步完善,建立了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制度,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流程,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基本形成;各试点地区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了各种帮困扶助、教育矫正等方法,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和水平,使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三、改革完善律师制度

  党的十六大以来,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围绕修订和实施《律师法》,不断深入推进律师制度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一是确立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通过修订《律师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律师的职责使命。2008年,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律师第七次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了我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定位。二是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出台《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章,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制度,建立了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三是调整和完善律师执业组织形式。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可以设立律师事务所。四是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依法维护政府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五是完善律师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律师执业评价考核机制、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关系、加大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力度等,提高了律师执业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六是深入推进律师收费制度改革。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律师服务收费。七是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八是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管理体制。九是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实现了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律师行业的全覆盖。

  四、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确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2001年开始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近年来,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需要,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要求,司法部对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等内容重新增订,单独成编。在2009年司法考试试卷命题中增加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查内容和分量,加大了考查分值比例,加强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内容的考查,增强对考生的司法实践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查。为有效缓解中西部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短缺问题,司法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意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采取优惠照顾政策。同时,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选拔双语法律人才,翻译印制了蒙古、藏等5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

  五、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

  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2008年9月,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成立法律援助工作司,负责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经过几年努力,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制定并实施了“三项标准”(即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和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推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十项措施,把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权益保障事项逐步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二是制定实施《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三是不断加大法律援助财政支持力度。中央和省级设立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支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此外,加强各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建设,不断建立完善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和业务规范。

  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2004年,中央提出要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从此,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全面推开。经过几年的努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初步健全,司法部成立了司法鉴定管理局,专门负责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各省(区、市)设立了专门的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管理、监督;司法鉴定管理配套规章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不断推进,鉴定秩序明显改善,制定出台《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范了司法鉴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管理队伍建设不断加强,通过举办教育培训班等形式,对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和鉴定人基本轮训了一遍,鉴定人规范执业的意识和科学执业的能力明显增强,鉴定质量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大幅提升,司法鉴定队伍得到了司法机关、人民群众的信赖。

  (作者:司法部部长)

 

  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杨焕宁

  全国公安系统以加强执法监督管理为重点,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积极推进公安工作机制改革,努力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有效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机关担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公安机关只有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使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公安机关只有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才能更好地践行执法为民宗旨,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公安民警能否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秩序稳定和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只有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才能更好地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才能确保公安民警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廉洁执法,才能打造一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公安队伍,提高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整顿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相结合、监督管理与解决执法突出问题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监督管理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把监督管理融入公安工作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的全过程,不断深化监督管理机制改革,拓展监督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创新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形成了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齐抓共管、执法与监督管理相协调的良好格局。

  大力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公安部先后出台了“五条禁令”、《关于公安机关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意见》、《公安机关实施留置措施备案规定》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派驻督察专员和督导组制度、特邀监督员制度、重大执法问题通报制度、公安机关领导诫勉谈话制度和警务督察直接进入看守所检查等制度。

  深入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狠抓执法问题整改,严格落实考评奖惩,对执法考评不合格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一批县级公安局长因公安机关执法质量不合格被诫勉谈话,全国有20多名公安局长因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连续两年不合格被免职或引咎辞职。

  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等30余件基层急需的执法规范,明确和细化各项执法程序规范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执法监督管理置于执法全过程,促进了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狠抓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各级公安机关在持续开展对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枪支警械专项治理和“五条禁令”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每年针对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五条禁令”实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违令民警3778人;近五年来,全国警务督察部门现场督察44.5万次,查纠各类执法问题36.3万件。

  积极推进执法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要求,依托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建设,以信息化促进执法监督管理规范化。江苏、浙江、辽宁、广东、山东等地建立了网上执法管理系统,全国绝大部分看守所实现了与驻所检察部门的信息联网。

  实践证明,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执法活动,对有效解决执法突出问题,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能力,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

  执法思想进一步端正。广大公安民警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明显增强,涌现出了一大批任长霞式的公安局长和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巡警支队第五大队、福建边防总队宁德边防支队三都边防派出所等执法为民的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

  执法质量和法律素质稳步提高。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基本法律知识考试、执法办案卷宗考评、信访工作考查的“三考”中,考试考评考查成绩明显提高。全国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优秀单位的比率明显上升,公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维持率呈上升趋势。

  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案件、滥用枪支警械案件、滥用强制措施案件明显下降,超期羁押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警民关系更加和谐。公安机关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能力普遍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由2003年的85.2%上升到2008年的93.5%。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执法监督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一要在深化对执法监督管理重要性认识上下功夫。各级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管理意识,自觉接受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使监督管理涵盖公安机关的所有执法活动和环节。

  二要在加强执法管理体系建设上下功夫。建立完善科学、系统、高效、规范的执法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执法标准、执法流程、岗位技能,严格过程记载、质量监控、考核激励、责任追究,使执法管理的各个环节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系统、闭合的链条,实现对公安机关各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推动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三要在建立科学的执法办案考评体系上下功夫。建立科学的执法质量考评指标体系,改进考评方式方法,解决多头考评、重复考评等问题,建立由群众评判执法工作的机制,抓紧修改《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不断推进公正、文明、理性、平和执法。

  四要在深化公正廉洁执法上下功夫。针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行政执法、治安行政管理、监管场所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深化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行“阳光执法”,坚决杜绝影响公正廉洁执法的恶性案件事件发生,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五要在提高执法能力上下功夫。按照构建“大教育、大培训”体系的要求,深入开展教育活动和法制培训。通过推行公安民警执法能力等级考试制度,建立提高民警执法能力的长效机制,打牢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严格、公正、廉洁、理性执法的基础。

  (作者:公安部常务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