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局局长:销售返利会计处理大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11:37:25

销售返利会计处理大全
  某百货公司与某时装公司达成协议,如果百货公司销售时装公司服装的年销售额达到40万元,则时装公司将给予百货公司5%的让利,至年终百货公司实际完成服装销售收入42万元,时装公司根据与百货公司签订的返利协议,让利2.1万元,这就是销售返利。 
  那么请问:收入到底是多少呢?这些返利冲减收入吗?百货公司与时装公司分别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浙江 张先生  
  根据读者来信,本报特约专家写作了这篇关于各种形式销售返利会计处理的文章,供广大读者参考。欢迎广大读者来信交流。
  销售返利形式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读者来信中,让利2.1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销售返利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

返利的账务处理
 “返利”是指供应商在定价内的毛利之外按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计付给其****商或经销商的利润返还或激励。比如:****商或经销商除每件按指定价格计算利润0.5元外,每销售1件所****或经销的商品,供应商计付给其1元,或者按销售额的百分之几计付;返利也可以按每月销售额超额累计比例计付,如每月销售在300万元以上的,除正常毛利外再按销售额的1%计付“返利”。“返利”的实质是销售及其毛利的组成部分,只是间接计算支付而已——如上例,供应商只是先给予0.5元的毛利,待以后再给付1元的利润。

“返利”的给付形式主要有现金、抵减货款和支付商品等。它可以定期给付(如协议规定按月计付、按季计付或按年计付等)和不定期支付(无协议,厂家给付时间不确定)。厂家作为“返利”给付的商品又可能有开增值税票的或无增值税票之分。不同的“返利”给付形式,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返利”从实质上看属于商品销售,只是给付具有间接性,所以,“返利”应该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并计缴增值税。但由于其成本已由销售的商品计算结转了,所以它又是纯利润。返利的不同给付方式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现分别举例介绍如下:
1、定期现金给付。如果双方订立的协议规定“返利”按月计算,在当月末或次月以现金支付汇入****经销商账户,则****经销商应根据协议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确认返利。

[例1)某饮料生产商P公司与其经销商S公司签订****协议

规定,S公司必须按P公司规定售价销售其所生产的饮料,每1件可获取0.5元的正常毛利,另外,P公司于次月计算上月应支付的“返利”每件1元,以现金支付。某月S公司按指定价格40元/件共销售该饮料60000件,毛利30000元,应计“返利”60000元。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S公司月末在确认该商品销售收入的同时按规定标准计提确认“返利”时

借: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2400000
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款 2051282.05
主营业务收入——返利 5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7435.90

(2)S公司收到“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2、不定期现金给付。即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无协议规定“返利”的支付时间,“返利”给付随意性较大。****经销商收到“返利”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出于谨慎起见不应对“返利”作账务确认,仅作备查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并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承上例,如果P公司与S公司之间无协议规定“返利”的支付时间,P公司何时给付不能确定,但一般会按上例的标准计算“返利”,其他条件不变。则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为:

(1)S公司月末确认本月该商品的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2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款 205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8717.95

对于本月应计“返利”60000元仅作备查登记,记录其增减变情况。

(2)假设P公司一次性支付了上年1~6月份“返利”的60%共计114000元(转入银行),则S公司应于当月将此确认为当月的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返利 97435.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564.103、“返利”抵货款。即经销商在向供应商购货支付货款时,供应商准予其仅按抵完“返利”后货款余额支付。这种形式实际上是以现金定期支付“返利”。

[例3]承例1,如果P公司允许S公司在进货时按扣除“返利”60000元后的余额支付货款,其余条件不变。假设次月S公司向P公司进货117000元(含税)。则有关会计处理为

(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

借: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返利 5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7.95

(2)进货时

借:库存商品——x饮料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P公司 117000

(3)支付货款并结算上月“返利”时

借:应付账款——P公司 117000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银行存款 57000

4、定期以商品给付。指双方协议规定供应商定期以其商品作为“返利”给付经销****商。

[例4]承例1,若P公司于次月以其所产商品向S公司给付上月的“返利”6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种情况,供应商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的会计分录同例3(1)

(2)收到P公司作为“返利”的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x饮料 51282.0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717.95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第二种情况,供应商对“返利”商品不提供增值税票,对应的增值税款另行支付

(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的会计分录同例3(1);

(2)收到P公司作为“返利”的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x饮料 51282.05
应收账款—P公司(增值税款) 8717.95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3)收到P公司返还的增值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8717.95

贷:应收账款——P公司(增值税款) 8717.95

(P公司可能若干月份后返还,则S公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种情况,供应商对“返利”商品不提供增值税票,商品按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款不再支付。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作为“返利”的商品价值被高估了。对此,收受方(即经销****商)应于期末对其高估的部分——若无其他因素的影响,即为“返利”商品的增值税额——计提减值准备,以保证资产和损益的真实。其会计处理为:

(1)销售当月确认应收“返利”时的会计分录,同例3(1);

(2)收到P公司作为“返利”的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x饮料 60000

贷:应收账款———P公司(返利) 60000

(3)月末对“返利”商品计提减值准备(假设未发生其他导致减值的因素)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8717.95

贷:存货跌价准备(60000-60000÷1.17) 8717.95

值得注意的是,“返利”不同于奖励,前者属于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是销售毛利的间接给付,属主营业务的范畴;而后者则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属于企业营业外收入的范畴,所以,奖励应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于实际收到时确认,它也不属于增值税的计征对象。

 

 

 公司收到供应商的返利,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 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条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