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局恒泰广场电影院:监狱工作创新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7:54:29

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和社会发展动力,也是时下各行各业的一个热门话题。对我们这样一个长期习于因循、安于守成的古老民族来说,能够开始重视创新、倡导创新,这实在是十分可喜的一大进步。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制度无疑是这个系统中的核心要素,小到对一个单位一个人,大到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都是至关重要的利器。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执法工作不是拍脑门就可以“创新”、“实验”的东西,因为每一次实验和运行都不是没有成本的。监狱工作创新必须遵循创新规律,规范创新行为,确保创新活动有序高效。

一、创新需要关注意识形态的影响

监狱工作创新的总体取向是与社会的文明、进步、民主、法治趋势相一致。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也应该同时看到,监狱工作创新和变迁离不开现实的社会环境与制度资源所能提供的条件。换句话说,监狱工作创新和变迁的社会过程,也就是逐渐把这种创新的成果嵌入到特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之中去。再好的创新成果如果不能成功地嵌入到那个社会的社会结构中,或者说,这种创新在现存的社会结构中长期产生和具有强烈的“排异反应”,那么这种创新与变迁最终不可能带来效益。监狱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遭遇的障碍就是明证。

近年来,人性化之说在我国社会浮出水面,各业似有追潮逐流之势。监狱也不甘寂寞,在管理上推行了多种宽缓措施。一些媒体推波助澜,以监狱对罪犯实行“人性化管理”的提法予以了公开报道,在社会上引发了较大的争议,产生了不必要的误解,甚至对监狱的公众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赞成者认为,罪犯同样也是人,服刑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改造。为了让罪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一切有利于改造的激励措施都是合理的。反对者认为,罪犯就是罪犯,罪犯和正常人有本质区别。监狱不能等同于感化院。服刑就是要痛苦,要让罪犯悔过,让他们刻骨铭心地记住。对犯罪的人盲目地表示仁慈,就是鼓励社会上准备犯罪的人去犯罪,就是让他们不再害怕法律的威严。

客观地说,一些媒体报道监狱采取措施,尊重和保障罪犯人权,确保罪犯人格不受侮辱、接受教育,确保罪犯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害并得以行使等内容,大多数是监狱一直依法在做的,只是由于以前监狱的封闭状态,社会上一直不知或知之不多;少数是由监狱根据改造罪犯的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具体探索,与现行的法律、政策没有大的冲突。为什么监狱宽容、善待罪犯的信息一旦进入社会,就触动了诸多敏感的神经。我想这主要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作用,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价值论题

从思想根源上看,我国是一个具有长期专制传统的国家,崇尚重刑并且对监狱“威慑力”有着强烈的认同感。虽然历代君主也都一定希望被人认为仁慈而不是被人认为残酷,但在被人爱戴和被人畏惧的选择上,如果必须有所取舍,那么被人畏惧比被人爱戴是安全得多的。严酷的刑罚是使人产生畏惧的经常的和最好的形式之一。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人,受刑越痛苦越能接近刑罚的目的。按照专制统治自身的逻辑发展,因循严刑峻罚也就不足为奇。这不仅导致了在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中刑的发达,以至于在某种程度上讲,中国法制史几乎就是一部中国刑法史和刑罚史,而且它为中国社会深深地烙下了刑罚严酷和对刑罚的畏惧心理。事实上,时至今日这仍是中国社会刑罚态度的基础。这种传统影响下的国民对罪人不罚不能理解,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惩罚不足还给予一定的宽容更是不能认同。

从法律文化上看,有人主张我国古代文化是阳儒阴法,实质是荀学(荀子本身是儒家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但他又培养了几个重要的法家学生)。而法家是主张重刑的,商鞅在秦国变法主张“不赦不寡,轻罪重罚,刑用于将过”。法家在治国时,始终把打击犯罪放在第一位,认为犯罪危害了统治者的社会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同时我国民族文化也反对以德报怨,认为对犯罪分子仁慈、放纵就是对人民残忍,对社会不负责任。孔子在《论语》里曾说:“以德报怨,何以报德”,他认为以德报怨的结果不能对做好事行善事进行回报,抹杀了善恶的差别。

从刑罚的社会期待来看,面对我国现实社会中犯罪居高不下的现实,政府始终坚持“严打”,民众基于切身的安全需要也呼唤政府“严打”,一发现犯罪就进行打击,对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工具化是肤浅的,排斥工具却也是简单的。在传统重刑主义和我国目前“严打”政策的双重影响下,在监狱推行人性化管理,有悖人们朴素的报应观念,遭遇观念的障碍是难免的。

传统的理念与现代的理念一定会冲突着——正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文化特征。通常情形下,这两种理念及其承载的群体之间是少有沟通或沟通困难的,结果当然可想而知。要使一种好的创新成果成功地嵌入到社会结构中去,很重要的一点是,注重意识形态的作用。一种好的制度安排和设计所提供给人们的,不仅仅是一系列的行为规则,同时还有许多隐藏在这些规则之后的价值观念。只有让人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接受这种价值观念,并使相关人员自觉地把制度设计的行为规则变成自己的行为规范,成为自己自觉行为的一部分,那么这种创新的制度才能真正融入到人们的行为中,才能真正嵌入到我们这个社会的社会结构当中去。在这里,引导、说服人们相信和接受新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意识形态特别是在这个时候,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人们通过意识形态的作用能够相信一种新的制度结构更合理、更合法、更公平和更公正的时候,当人们能够逐渐地相信这种新的制度结构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给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和好处的时候,就会自觉地认同和接受,并为之而努力,这样所激发的热情和带来的效益都会是巨大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意识形态同时表现为一种特殊的生产力,一种能够激励人们创造、降低创新成本的生产力。由此,意识形态也成为创新成功和变迁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二、创新需要实现创新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创新不是一相情愿的事,它受制于整个制度环境。中国的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制度创新已成为当前阶段改革的核心目标,呼吁制度建设反映了人们对人治的不满和对法制的希望。我们所说的制度环境是由体制与具体制度两个层面构成。其中,体制对具体制度起到一种保护作用。如果没有体制的保护,制度的刚性就值得怀疑,因为某些制度的存废可以因人而异具有主观随意性。有了体制的保护,就可以形成大的制度环境,使制度的刚性体现出来。反而推之,创新的“瓶颈”也在体制,体制成为反制创新最有力的武器。

制度的背后是利益,制度的创新必然带来利益的调整。从利益视角讲,利益追求是创新最具生命力的恒久的动力之源。创新的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创新通常是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出现的:一是紧迫性问题的出现,这是许多重大创新的根源;二是竞争产生的变革压力;三是上级组织的要求和推动;四是借鉴和引进先进的方法和机制。一般地讲,监狱制度创新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内部和外部环境、主观和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推动监狱工作发展。制度本身具有层次性,创新的主体包括国家、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三个层次。这些创新主体属于体制内的“在朝”群体,而社会上各类主体则大致可视为游离于体制外的“在野”群体。就现状而言,体制内的力量与体制外的力量对比过于悬殊,且体制内外的力量缺乏良性的互动。

从理论上讲,监狱是一种“国家物”,作为宏观主体的国家在监狱制度创新方面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更大权威。但国家主导创新也存在着一系列难以逾越的障碍,总显得有些缓慢。其主要原因有四个:一是追求理性的最大化,在稳定和发展双重目标驱动下,尽可能通过完善原有的制度、保持制度的稳定,从而降低创新带来的政治和社会方面的风险;二是创新的内容重要,涉及面广,影响力大,难以单道急行;三是作为公共权威的代表,缺乏竞争对手,鲜有创新的内在驱动力;三是没有一套具体有效的评价体系,这不仅使国家主体难以对自己进行定位,而且也影响了社会对其进行有效促动。

作为微观主体的监狱,总是追求机会的最大化,创新程序简单,实施的成本不高,灵活性较大。但其自主创新除受到各种风险障碍外,还受到诸多约束。如:知识缺乏、能力不足、稳定性不高、承受力差等等。微观主体创新只是在浅层次上进行,重要的是建立符合自身的运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率,且存在着广泛的依赖心理,急功近利,难以将强烈的实践需求转化为制度创新的行动。

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是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联系的纽带,在创新中地位和作用特别重要。一是对所处的特定社会环境的认识更全面,更敏锐,与宏观主体相比更了解所据社会资源的状况和微观主体的需求,同时也受到来自微观主体更大、更直接的压力要求。其创新更易从形式到内容与本地区实际情况相结合,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从而和微观主体达成一种现实的理解与共识。如,上海较早开展社区矫正与其良好的社区建设不无关联;浙江率先提出“环境改造人”离不开较好的经济条件;江苏提出全面质量建设有赖于较好的工作基础。二是与微观主体之间具有较强的利益相关性,这使得制度体系的协调更有兼容的可能,以解决新旧制度安排之间的冲突。比较典型的是地方政府能较好地提供制度创新所必需的组织协调与相应的制度配套。三是在一定地域内,可以利用政治力量主动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相对于微观主体有更强的组织、协调、控制能力,从而节约了创新成本,实现制度运作效益最大化。

监狱工作创新需要选择正确的路径,最大限度地发挥各创新主体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构建良性互动的制度装置,降低政治风险,降低制度设计和运作成本。因此,必须对各创新主体的相互关系进行调整,既要调动中观、微观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提高其创新能力,又必须建立相应的调控机制,强化宏观主体在全局性、执法严肃性方面的制度化权威,保证创新行为规范有序,实现良性循环。

三、创新需要一定的监督和制约

我国监狱工作存在着不少缺陷,这是不争的事实。监狱工作创新具有紧迫性和可行性,但同时又具有渐进性和艰巨性。创新作为监狱工作发展的动力,能够受到高度的关注和重视,固然是好事。但对具体的创新活动也不应该只是简单的鼓励,还需要进行效的制约和监督。提出这样的问题、有这样的担心,并不意味着反对创新,而是希望能够尽可能减少和避免不应有的失误。创新必然带来利益的调整,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权力的大棒不是无所不能,更不能为所欲为。西方先哲有言:权力使人败坏,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的败坏。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为了任何一点无论多么堂皇的理由而放纵权力者,都必将会最终导致权力在一切方面的滥用并造成严重的后果。对此,古今中外的历史已经无数次作了验证。现代法治国家,“法治”的基本特征就是宪法和法律对政府和各种权力者(包括最高和最有权力者)的严格限制,对公民个人享有的各种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加以充分的保护。“有限的政府”、“不自由的官员”和“自由的公民”正是现代法治社会政治文明的一种必然的体现。监狱作为一个拥有国家行刑权的机关,在制度设计中,必须确保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既要维护监狱的权威,又要严格监狱的责任;既要明确罪犯的义务,又要保障罪犯的权利。在规定有关监狱及其民警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其相应的责任,以规范、制约、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保证创新的成功还得从源头约起。创新是与决策过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健全决策过程是提高创新能力、保证创新成功的关键。大凡公共决策实际上是做出制度安排。决策过程必须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上,经过科学的程序,广泛发扬民主,大量收集信息,充分研究论证,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以期最大限度地提高决策的精度,从而增强创新能力。要打破长期存在的决策过程的神秘化,从目标提出、调查研究、方案评估、咨询论证直到拍板确定,都要有一整套必经程序,从制度上确保决策科学化,从而提高创新质量。创新的方案必须按照制度化的民主程序接受专家和社会舆论的审议,各种不同的意见、不同的声音必须真正得到充分的表达,创新的决策必须真正是民主的而不是少数人专断的,创新的过程和后果也必须受到强有力的权力制衡机制的制约和社会公众舆论的有效监督和评议。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权力的滥用,才能使创新工作最大限度地遵循科学规律、避免失误,同时也留有“后路”,万一出现失误也能够迅速被纠正。

不可否认,“特殊事件”往往是推动创新的直接动力。但是,遗憾的是,“事件”推动制度产生的改善和变革,往往具有表面性、临时性,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救急场,就是换汤不换药的新酒瓶,不能从根本上比较彻底的解决问题。而且,由于事件的偶发性和局部性,往往导致这样的改善和变革也是局部和短暂的,有的缺乏依据的单兵冒进,有的在现有律例之外试探实验,有的改的匪夷所思,有的则越改越背离初衷,有的改也没效果改也改不动,有的往东改有的往西去,有的甚至出现倒退,有的则根本无动于衷。

创新工作在实践中能否避免偏差,受制于整个制度环境。制度环境由体制与具体制度两个层面构成。其中,体制对具体制度起到一种保护作用。如果没有体制的保护,制度的刚性就值得怀疑,因为某些制度的存废可以因人而异具有主观随意性。有了体制的保护,就可以形成大的制度环境,减少执行制度过程中的随意性,使制度的刚性体现出来。现行法律可以说是为其设置了一个基本的界限,创新不能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监狱工作创新要体现适度性,避免一刀切、一窝蜂、运动式、朝令夕改;要体现时代性,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善于把握客观情况的变化,与时俱进;要体现实践性,紧密结合工作实践,解决实际问题,产生实在效益。 

四、创新需要科学地扬弃

制度作为人为设定用来决定个体和组织相互关系的制约性规则,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伴随着它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制度的积极变动和替换,是制度发展的主要标志。监狱工作的改革过程,实质上就是党和政府推动监狱制度创新的过程,是新的制度被构造、旧的制度被调整的过程。新时期的监狱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如果在制度建设上不能循势而变,甚至简单地搞“萧规曹随”,就必然不能适应时代和发展的需要。在制度建设中,把创新摆在突出位置,是历史的必然,是一种时代精神。

迄今为止,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诗人言道,三十八年过去,弹指一挥间。何况二十年乎?但是,在这二十多年的风风雨雨之中,即使是感觉再迟钝的人也能体味到改革开放对中国社会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以及这种冲击和影响所造就的变化与进步。毫无疑问,监狱工作也处于这样的变化发展之中的。“八劳”会议的召开,对推动中国监狱制度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历史性作用。自此,中国监狱进行了不乏有益的和大胆的改革和探索。作为思想解放在监狱的成果反映之一,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监狱系统提出了关于专政和对待犯人的教育、感化、挽救问题,即当时所谓的“三个像”、“六个字”问题。与之相适应,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监狱办特殊学校的理论探讨和实践运动,并进行了比较持久的创办省级、部级优秀特殊学校的活动。同时,在行刑方面,努力探索建立有利于犯人改造的激励机制,实行了“百分考核”奖惩办法。在教育社会化方面,提出了“三个延伸”。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又提出了规范化管理,随之配套实施的是监管改造的“三分”(分押、分管、分教)工作。与之相衔接的便是今天仍然正在实行中的“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活动。进入新世纪,监狱体制的改革、监狱布局的调整和监狱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使监狱工作的改革和创新进入到更深、更高的层次。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光靠传统的东西已远远不够,原有的制度均衡将被打破,从而产生创新制度需求。什么是创新呢?创新就是突破旧的,建立新的模式和规则。创新工作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包含着“破旧”、“承传”、“创立” 和“完善”等含义。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基础上发展。继承和创新,这两者看似矛盾,其实是统一的。没有继承,创新便是无源之水;没有创新,优良传统便得不到发展,监狱工作也就丧失了生命力。监狱工作也必然需要不断创新。例如,由于在新的历史时期,阶级斗争已经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在押罪犯的构成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因此,改造政策要调整,改造内容要变化,改造方法要探索。劳动改造罪犯是最具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成绩是最令我们大书特书的。但是现在面临的困惑和争议也最多。国家财政供给的不足,监狱不得不违背自身的性质和规律,作为市场的主体参与经济竞争,劳动改造变形为经商办企业,干扰了监狱行刑职能的实现。

监狱制度作为监狱活动的“游戏”规则,其本身也是监狱实践活动的产物。新中国监狱制度在曲折的发展过程中,初步形成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文化。这种制度文化的形成有其内在的本源,不以人们的客观意志为转移,并深深地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观念和行为。这样的一种受制度文化影响的监狱工作模式,是不可能、也不应该骤然被全部否定的。我们从中国监狱制度发展过程中可以得出一些对于创新中国监狱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结论。监狱工作具有创造性,永远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在明确监狱工作本身的变化、发展的同时,又应当肯定监狱工作中体现的本质是稳定的持久的,例如,尽管在押罪犯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监狱工作的性质、方针和任务等是不会轻易改变的。我们特有的制度中,有许多创造,有许多经验。如,注重罪犯的思想教育,把思想教育置于监狱工作的首位,通过艰苦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消除罪犯的犯罪思想,转变罪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罪犯进行本质改造;强调劳动改造罪犯。劳动是改造罪犯不可缺少的基本手段。我国组织罪犯劳动的过程中,紧密结合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树立劳动观念,养成劳动习惯,掌握生产技能,为刑满释放后就业谋生创造有利条件。创新活动需要通过理性思维把握这些稳定持久的本质特征,以保证监狱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监狱工作创新是指建立一种新的监狱工作函数,即实现监狱工作要素的一种从未有过的新组合。在监狱工作的创新实践中,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必须紧紧把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一理论精髓,打破思想僵化、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实施新举措,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扬弃原有制度中的一些消极的东西。一要切忌走极端。防止把继承与创新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或者片面强调某一面。二要克服简单化。继承不是接过几个口号,创新也非一日之功。无论继承或创新都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三要防止产生偏向。根据历史的经验,在继承和创新的过程中,都要注意防止一种倾向掩盖着另一种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