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交警怎么干好工作:---当前基层纪委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6:25:35

当前基层纪委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闻来源:培训处   发布时间:2010-04-14  浏览量:159次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近年来,基层纪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努力创新审理工作机制,依法有序受理违纪案件,不断深化案件公开审理,案件审理质量大幅提高,确保了案件审理工作稳步推进。但部分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特别是乡镇纪委的案件审理工作还存在证据不全、查审不分、定性不准、程序不当等问题。只有着力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不断提高基层案件审理水平,逐步使纪检监察系统案件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进程。近日,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当前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作了一些思考。

一、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证据材料不完善。一是缺少主要证据。有的基层纪检组织办理的案件,唯一的证据就是本人的交待材料,缺乏旁证;有的缺乏被调查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因主体身份不明确而导致处理不当,对象错位;有的仅有言词证据,缺乏书证,难有说服力;有的甚至没有任何证据,案卷中全为程序材料,成为无根之案。二是各种证据相冲。一些基层纪检组织收集的书证和言词证据达20余份,但各证据之间没有形成有机链锁,各自反映的错误事实不统一,且并不全为定性量纪服务,有的证据反映的错误事实甚至相互抵触,严重干扰了审理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合理性。三是证据来源不明。有的复制证据材料没有复制笔录首页,来源不明,或没有“复制属实”的签章,证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可用性不强。

(二)定性量纪不准确。一是认定性质不准。不根据具体错误行为来定性。二是引用条规不当。条规引用不当甚至错误的现象较为普遍,往往反映出基层案件审理人员对条规的适用主体、适用情节不能准确地把握,对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村民小组、企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主体概念模糊,对违纪共性和特性不能有效辨认,引用的条规对错误事实的概括过于宽泛,不具针对性,以致定性量纪发生偏差。三是处理倚轻倚重。部分基层纪检组织在研究处分档次上主观随意性较强,没有充分依据错误事实、情节和后果,对减轻处分、从轻处分、加重处分、从重处分、合并处理等量纪处理的适用条件不清楚,往往导致处理倚轻倚重,难以真正保障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三)办案程序不规范。办案程序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案件检查环节。一是收集证据不合规。有的事先设计谈话提纲,用引诱、欺骗、代说等手段收集言词证据。谈话笔录中,谈话人被引诱的痕迹明显,谈话笔录丧失了真实性。二是调查询问不规范。由于基层办案人手不足等原因,往往调查取证由一人进行,谈话人和记录人多为同一个人,造成谈话思维受限,一些被调查人可能反客为主,导致调查限于被动。三是书面材料不签字。四是时间逻辑不合理。有的调查报告落款日期在错误事实核对日期之前,批准立案日期在立案调查以后,乡镇党委研究案件处理日期在审结日期以前等。五是程序材料不齐备。有的案件没有调查方案、支部处分决定、支部会议记录、审理前谈话记录等。

(四)审理报告不严密。一是内容叙述不完整。在有些审理报告中,被调查人的任职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关键情节叙述不完整、不清楚、不连贯,处分意见含糊不清,这为党委研究处理造成不便,如只写“根据有关规定,建议给予相应处分”,处分依据不充分,没有针对性。二是缺乏引证阐述。有些审理报告照搬调查报告内容,而对每项错误事实及认错态度等情节的认定缺少证据引用的叙述,推理部分过于简单。三是文字表述不准确。四是逻辑关系不严谨。有的在叙述错误事实方面缺乏条理性和逻辑性,责任划分不明、主次不分、违纪先后顺序混乱、错误事实和处理建议缺乏对应的承接关系,有的与案情关联不大的事实叙述过多,影响错误事实的归纳,造成逻辑混乱。

(五)审理机制不健全。一方面,查审不分,审理质量难以有效保证。目前,由于基层纪检组织特别是乡镇纪检组织人员少、任务多,乡镇的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委员往往由基层站所负责人兼任,加之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委员轮岗交流频繁,导致乡镇纪委干部队伍不稳定,办案资源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查办案件、审理案件往往由调查组一并完成,造成查审不分,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受原有调查思维的影响比较明显,难以提出不同的审理意见,干扰了案件的定性量纪。另一方面,原地审理,民主监督难以发挥作用。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基层纪检组织要充分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将“以人为本”这一核心作为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将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利作为审理工作的出发点,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为审理服好务。一是建立立案报批制度。按照案件管辖权限,乡镇纪委自办案件的立案审批权在乡镇纪委或党委政府,由于主客观因素影响,一些乡镇党委政府往往对立案把关不严,甚至仅凭主要领导人一句话就立案查处有关人员。因此,要建立严格的立案报批制度,对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必须认真初查,对于确有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才能提交立案。立案前,案卷材料必须上报县级纪委审理室审查把关,通过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方可按程序立案调查。二是坚持审理前谈话制度。在正式审理案件前,要针对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错误谈话,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不同意见,判断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是否客观公正,对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要慎重对待。同时,要注意发挥审理人员对政策法规相对熟悉的优势,结合案情对当事人用政策进行批评教育,正确引导其认识错误。三是大力推行公开审理。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效证据定案。案件审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定案。根据纪律处分的理论论述,任何一种违纪行为的构成都必须具备违纪错误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基本要件。基层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都要按照违纪行为构成要件的条件,严格筛选证据,看所取得的证据是否能真正反映行为人主观方面特征的主观要件,是否能反映行为人客观方面特征的客观要件,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由这两类要件共同组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机统一、缺一不可的有机整体。要克服畏难情绪,对疑难、复杂案件要花大力气收集证据,不能怕麻烦而忽视证据的有效性和说服力,仅凭主观想象或一项、几项证据便匆匆定案,研究处理。

(三)坚持创新机制,努力优化案件审理格局。一是建立片组交叉审理机制。针对乡镇纪委办案力量较薄弱的现状,按照就近原则,将相邻乡镇划分为同一片组,对乡镇案件进行“片组交叉审理”,所有乡镇自办案件的卷宗材料在案件审理前,必须提交县级纪委审理室进行初审,再按照就近、联片、便利的原则,由县级纪委指定发案乡镇所在片组的其他乡镇进行审理,发案乡镇不得擅自审理案件。此举既可加强对执纪办案的监督,也可集思广义、相互学习,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查审不分等问题,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二是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审理提前介入机制。基层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时,乡镇纪委审理人员可会同县级纪委审理室人员提前介入案件检查工作中,与办案人员一起熟悉和分析案情,协助他们审查证据及有关材料,监督案件检查的各个阶段和每个步骤、环节是否严格按规定操作,证据取得是否具有合法性,促进调查阶段的工作更加严格遵守办案程序,调查取证更加规范。三是建立支部大会审理同步机制。即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违纪党员处理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陈述案情,审理人员则进行党纪法规辅导,听取支部党员对违纪人员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建议和意见进行总结、归纳和评析。此举可大大提升案件审理的质量,保障审理意见的充分性和客观性。四是建立协审工作机制。建立集体审议机制,调查终结后要经过审理小组讨论把关,严格按照 “二十四字”办案方针进行案件集体审议,基层纪委书记的意见不能代表集体审议的意见。乡镇自办案件调查结束后,在审理小组初审的基础上将案件调查卷及初审材料送到县级纪委审理室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审理意见,再由乡镇纪委提交党委讨论处分决定并办理有关后续手续。

中央纪委杭州培训中心2009年第4期学员[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纪委常委刘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