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鲜食葡萄研究所:欠款利息计算依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4 12:24:27

欠款利息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作者:李平华 时间:2010-03-15 查看(967) 评论(0)  

欠款利息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7年5月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标的额是二百万,质量异议期约定为一年。付款方式为先给付100万,剩余款项待质量验收合格后30日内给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依约在2007年8月履行完全部供货义务,但乙公司直到2009年5月还欠甲公司一百万没有给付。无奈,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诉至大庆仲裁委员会。在庭审中,乙公司对欠款事实供认不讳,但提出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也没有约定给付利息,因此请求驳回甲公司支付利息的请求。

本案的焦点问题:欠款利息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司洋律师观点:

1、本案的还款期限如何确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剩余款项在质量验收合格后30日内给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由于双方已经约定质量保证期,即一年,因此,乙公司应当在质量期满后30日内即2008年9月之前必须把剩余款项支付给甲公司。

2、本案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可以得知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而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是按日万分之2.1,可以加收30-50%。

3、欠款纠纷与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欠款纠纷可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期限没有约定的,可以要求随时返还。何为随时?就得由当事人举证,如果举不出证据,法院一般按照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违约金,那在还款期限之前就视为没有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在还款期限之后可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利息。国家的规定即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律师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返还期限,最好能够约定违约金或者利息。

欠款纠纷利息计算标准最重要的就是举证证明“逾期”的事实。

                                               李平华律师

                                              2009年6月30日